新浪科技讯 5月25日下午消息,天眼查App显示,5月25日,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案号(2021)京行终1220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汉字“燃”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等。故对元气森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新浪科技讯 5月25日下午消息,天眼查App显示,5月25日,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案号(2021)京行终1220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汉字“燃”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等。故对元气森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