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电子烟纳入监管也需避免重回计划经济老路

日期:03-24
电子烟烟草专卖法

原标题:支持电子烟纳入监管也需避免重回计划经济老路

对电子烟行业的监管,要考虑到不同产品间的特性,宜采用精细化的监管规则,而非“一刀切”。

近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提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

一石激起千层浪。尽管《意见稿》尚无具体的监管细则出台,但对市场的影响却已经显现。当天,我国某电子烟品牌上市企业受其影响,股价下跌幅度超过40%,市值损失超过120亿美元,合人民币近千亿元。

显然,用脚投票的资本市场对中国新兴电子烟产业的未来充满了疑虑,这或许将影响一个未来数千亿乃至数万亿规模的市场。

不同的声音也开始出现。据3月23日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市控烟协会回应称,对电子烟的乱象应该加强监管,但建议不纳入烟草专卖监管,而是交给卫生健康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管。北京市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也认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在国外已经被证明可行且效果较好。

客观而言,为促进电子烟产业规范化发展,维护公众健康,必要的监管确实不可缺席。不过,也必须提醒的是,在将电子烟纳入法治化监管轨道的同时,也需要尽量避免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重回计划经济的“老路”。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中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这对传统烟草行业或许并无不妥,但如果电子烟参照烟草监管,是否意味着电子烟企业每年的产能也要由计划管理?目前,电子烟产业多是民营企业,如果强行将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纳入有关部门的计划范畴,与公司法显然存在抵触。这也会触及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底线。

另外,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如果对电子烟也采取同等的监管办法,必将限制电子烟的自由生产与流通,使行业企业遭受重挫。时下,对很多人来说,已经很难想象,一款电子产品的流通今后还需要层层审批。这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意,甚至会因为寻求地方权力机构的通融,而滋生寻租、腐败的空间。

从全球市场看,电子烟行业已经形成“中国制造,欧美消费”的产业格局,而且已形成比较充分的竞争格局;同时,电子烟产业为我国贡献了大量的贸易交往和出口创汇。显然,将电子烟行业纳入监管,也需充分考虑到这一新兴行业的市场格局、发展前景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外贸、创汇等效益的影响。

不过,我国烟草管理部门同样对烟草的进出口贸易做了严格限制,譬如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出口卷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境外商标注册并上报进出口总公司;对出口卷烟的客户必须进行资格、资信审核,进出口总公司应当建立全国出口卷烟的客户档案。极端情况下,如果这种监管成为现实,也将严重打击我国电子烟行业的海外贸易,影响我国电子烟企业在全球竞争格局中的优势地位。

事实上,就全球范围内来看,目前被采取的监管思路是将电子烟按照“医药类”或“消费品类”进行监管。采用第一种模式的有澳大利亚、日本等,采用第二种模式的包括英国、印尼等。这些国家的监管经验,避免了将电子烟等同于烟草的监管思路,或许可为我国监管部门制定细则提供借鉴。

综合来看,既要保护社会公众健康,又要规范电子烟产业,需要考量多方面因素。因此,在制定相应细则时,有关部门不妨多让相关企业参与讨论,多吸纳社会反馈意见,多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形成更科学合理的决策,实现行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发展。

□关牧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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