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的“黑镜世界”里 你是商家眼里的小透明

日期:11-28
刷脸人脸识别

刷脸的“黑镜世界”里,你是商家眼里的小透明

文/沈彬

刷脸的“黑镜世界”里,你是商家眼里的小透明谁能想到自己,因为脸就丢了30万块钱呢?这“丢脸”的成本还真大。

据媒体的曝光,如今很多售楼处的摄像头,是伪装的人脸识别系统。它可以对看房者进行全程高清晰度跟拍,不仅采集脸部信息,后台还会将手机号、所有来访记录进行匹配,以便于“精准营销”。有了刷脸系统,你是中介带来的客户,还是自行到访,房地产商看得明明白白。

据某自媒体去年底发布的一篇文章中称,某项目推出了一系列年底购房优惠,只要购房者第一次到访项目并当场下单,各种折扣算下来可以少花30万元。但购房者必须是第一次到访,或者说此前没有被摄像头拍到过。

当下房地产商的强制“偷脸”甚至已经嚣张到不知避讳的程度,有消费者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称,他原本由中介带领,到天津湾某新房售楼处购买房屋,一个月后售楼处告知,通过售楼处视频人脸识别,识别到与该名消费者相似人员曾经独自来过售楼处看房,判定其为售楼处自访客户,非中介渠道客户。因此,他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消费者向政府投诉称,售楼处未经其同意,擅自识别获取人脸信息,涉嫌违法,也损害其购房利益。这已经不是“偷脸”,变成“抢脸”了。

对此,天津市河西区政府回复称,经过核查处理,该问题属于合同纠纷,建议市民到法院自诉解决。显然,当地政府并没有认为“抢脸”是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严重伤害,没有看到这将导致的“数字不平等”。

自古以来,人们普遍默认脸是公共信息,看别人的脸本身不算是冒犯和侵权。但是,刷脸是黑科技带来的新问题,就是之前公共普遍接受的、默认公共属性的生物信息——人脸,被实施了精准的信息挖掘,将脸与本来属于隐私的个人身份、出行轨迹、消费习惯、收入水平相勾连。这样一来,脸就成了“隐私”,因为刷脸技术拿走你的“脸”,与翻你的包、搜你的身没有区别,人带着脸出行,在刷脸技术之下成为“小透明”。

而面对这个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公共行为规范、法律需要及时调整,应对这种变局。

首先,人脸识别技术严重侵入了传统隐私领域,突破人们对隐私的合理期待。从隐私权的角度说,中国《民法典》移植了美国法律中的隐私理念——隐私就是对自身生活安宁、不受打扰的合理期待。之前,没有人脸识别技术之下,暴露在公众场所里的脸,不算侵犯隐私,但是,有了人脸识别技术,脸就成了隐私,我们看到很多买房人为保护自己不被面部识别,甚至戴着摩托头盔去售楼处,形如古代夜盗的蒙面人。

其次,人脸识别+身份认定+数据画像,让普通人在大资本、黑技术面前裸奔,打破了既有的底层博弈逻辑,形成“数字不公平”。爹妈给的脸被黑科技生生拿走了,成为商家谈判桌上的筹码——你是什么样的客户,有什么样的资金实力,是中介带来的,还是自行到来的,看了几次房源,在资本那里一门清,你在谈判桌上就是一个小透明。

从之前杭州市民郭兵起诉野生动物园滥用刷脸,到杭州拟立法禁止小区强制刷脸,还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对自家小区“不刷脸不让进小区”的较真,大众对刷脸的质疑正在汇聚。

法律保护必须要跟上刷脸技术的进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5条、第6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因此,包括刷脸在内的个人信息收集,应该符合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的原则。一者,收集公民敏感信息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张三李四的企业都来要求消费者交出“脸”。此外,收集公民的隐私等信息,应该满足“必要性原则”,能不用刷脸的就不应该用,像公共厕所扯手纸都要刷脸,这就明确不符合“必要性原则”,我们的脸就这么不值钱吗?

其次,对公民隐私、生物信息等敏感数据的收集,还要明确“守土有责”的原则。谁收集的信息,就要对信息的安全性负总责,要做到善始善终;谁依法传递、接受公民信息,就要对信息的安全性负责。企业倒闭了,被“收”走的脸、虹膜等敏感信息必须销毁,不能当成“破产资产”贱卖。

美剧《疑犯追踪》的监控场景照进了现实,英剧《黑镜》构建的故事成为了你的生活日常,你在无感中,隐私被扒得精光。刷脸黑科技的滥用正在明目张胆地打造数字歧视,颠覆人们对隐私、博弈公平的认知,必须及时踩点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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