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首个全国性示范合同文本出炉 杜绝“霸王条款”

日期:06-18
校外培训网课

原标题:校外培训机构首个全国性示范合同文本出炉杜绝“霸王条款”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

本报记者王家源

近日,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为校外培训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共11条,充分考虑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化解退费纠纷,向“霸王条款”说不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明确,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明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上课时间、服务承诺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培训合同(示范文本)》还明确了退费程序和要求,例如列出了学员申请提前退学双方可约定的退费方式。

“从以往发生的培训者与培训机构的纠纷看,合同不规范,培训机构与培训者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培训机构单方面提出‘霸王条款’,利用家长维权意识不强,引诱家长签订违规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提供参考合同文本,回应了选择培训机构的学生家长的期待,也是规范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减少合同纠纷尤其是退费纠纷,维护培训者合法权利的积极尝试。

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董圣足认为,《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对处于交易优势地位的培训机构权利加以适当规范,有利于防止部分培训机构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学员责任、排除学员主要权利、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等情况发生。把合同争议事后救济转向事先整体性合同协商制度,有效杜绝了“霸王条款”。同时将对培训机构夸大、虚假宣传形成有效制约,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平等透明,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

在董圣足看来,基于平等、公平、透明原则,制定并推广培训服务示范合同,就市场交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界分,对培训服务标的的质量要求、保证条件及风险分配等给出恰当定义,同时就消费者的维权机制及救济渠道加以及时明确,无疑具有增进消费共识、增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等多重效用。

“可以预见,《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有利于优化校外培训行业发展生态,有利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有利于保护广大受训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董圣足说。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及发布,反映并维护了培训机构的应有权利,真正体现了契约精神的平等与理性。”董圣足说,《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强调对机构自有培训材料和课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励机构加大原创力度和研发投入,从而促进培训机构转型升级。相关条款还赋予培训机构可以依法制定适合其自身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要求学员遵照执行,以确保培训活动顺利进行,对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是一种重要保障。

法治化路径,规范校外培训的有效方略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吸收了国家层面有关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文件内容,重申线下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确保提供给学员的培训班次与学员所处年级相匹配,学科培训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等。在董圣足看来,将这些尚未完全转化为法律法规的政策转换为市场主体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通过合同的法律效力增强了对培训机构的行政约束力。

“培训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其与家长之间的纠纷、歧义,最终仍然需要以合同为依据的合法渠道解决,合同就成为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深化法治是规范校外培训的有效方略,拟定合同示范文本是朝着深化法治的方向探索,对于规范培训服务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储朝晖表示,近年来,依法治教,校内外统筹的改革策略越来越清晰和坚定,并凝聚了越来越广泛的共识。从深化法治的角度看,由政府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今后还要坚持系统治理的既定路径,继续深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深化对教育评价体制机制的改革,减少对考分的依赖程度才能让家长减少对培训过度功利的期待,才能减少培训机构培训内容越界;引导包括培训机构在内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在整体上形成更加完善的法治化市场体系,才能创设一个各类主体有恒心的自律环境。多方同时推进才可能更好发挥《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的期待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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