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格力电器公布股权受让方条件:排除个人参与,至少支付133亿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陈鹏丽实习编辑汤辉
8月 12日晚间,格力电器(000651,SZ)发布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最新进展公告称,公司8月12日接到控股股东格力集团书面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原则同意本次格力电器国有股权转让项目公开征集受让方方案。
根据格力集团对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条件,意向受让方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意向受让方应为单一法律主体(仅限公司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或受同一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控制的不超过两个法律主体组成的联合体(包括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核心管理团队/合伙人或其设立的实体所发起设立的一个主体或者不超过两个主体组成的联合体)。若为两个法律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作为意向受让方,则联合体内各法律主体需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换句话说,格力集团对于其所持15%格力电器股权的受让方要求已经排除个人参与受让。此外,格力集团还要求联合体内任一法律主体受让股份最低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此前,行业内纷纷猜测,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在内的格力电器高管或与经销商组成联合体受让部分格力电器的股权。
受让联合体不超两个法律主体
据格力电器方面公告,珠海国资委原则同意了格力电器国有股权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案。根据征集方案,参与受让格力电器15%股权的意向受让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条件;二,受让方应为单一法律主体(仅限公司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或受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超过两个法律主体组成的联合体。若为两个法律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作为意向受让方,则联合体内各法律主体需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承诺在持股期限内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三,格力集团不接受意向受让方受让部分股份的请求,提出部分受让请求的,视为未提出受让请求;若为两个法律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作为意向受让方,联合体内任一法律主体受让股份的最低比例需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相关规定,即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四,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合法资金来源,已足额筹措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或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实力;五,受让方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关联关系和利害关系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上述说法,如果要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则联合体不超过两个法律主体,且这两个主体需要是一致行动关系。
除上述基础条件外,格力集团还规定,意向受让方要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应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得有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的重大不利安排。此外,意向受让方还应有能力为上市公司引入有效的技术、市场及产业协同等战略资源,协助上市公司提升产业竞争力等。
格力高管团队及经销商参与?
关于格力集团所持15%股权的受让方,此前市场上有过很多猜测。今年5月22日,格力集团举行的意向投资者“摸底”式见面会上,参会的意向投资者包括厚朴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温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25家机构。尽管如此,业界人士还是普遍认为,董明珠为首的格力管理层及经销商最有可能参与受让部分股权。
8月12日晚,《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与格力电器相关人士取得联系,不过,对于格力集团所公布的意向受让方条件下,格力电器的高管团队是否仍符合条件参与、是否有参与受让意愿等问题,截至发稿,上述人士未向记者作出明确回应。
家电行业分析师刘步尘则告诉记者:“这意味着,参与受让的任何单一法律主体,受让股份不得低于格力电器总股份的5%,这样算下来,出价不低于130亿元。这个金额,估计董明珠和她的一致行动人支付有困难。目前来看,董明珠接手的可能性不大。”
根据格力电器公告,联合体中任一法律主体受让股份数量不得低于格力电器总股本5%。按照本次股份转让最新调整价格(不低于44.17元/股)计算,联合体中任一法律主体至少需要具备支付约133亿元股权对价的能力。
记者还注意到,本次格力电器15%股权的意向受让方也可以是境外投资者。本次受让方的征集期为15个交易日,即8月13日至9月2日,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需要向格力集团提交全套受让申请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受让意向书、基础资料、报价函以及相关承诺等。格力集团要求,所有受让方需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得有与上市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投资行为,需要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