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
作者:李舒瑜
被称为“最严控烟条例”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将进一步“升级”,不仅扩大了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也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畴。《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部分电子烟甚至危害更大
深圳拟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畴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自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新型烟草制品的出现对控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近年来,电子烟打着“替代传统香烟”“更健康、更时尚”等宣传标语快速发展,受到越来越多年轻烟民的喜爱。研究表示,电子烟并不是其所宣传的那样没有危害,部分电子烟甚至危害更大。当前,全球已有42个国家和地区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
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将使用电子烟纳入吸烟的范围,今后深圳禁烟场所不仅禁止点燃烟草制品和吸传统卷烟,也禁止吸电子烟。
公交站台列入禁烟范围
《修正案(草案)》适度扩大了禁止吸烟的范围,将公共交通运输站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体育场馆行人出入口外侧的室外购票区域和等候区域等列入禁烟范围。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区域人流量大、人员密集,基本覆盖所有年龄段人群,包括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等。且这类场所一般等待时间较长,需要提供更好的无烟环境以保护公众健康。
违法吸烟可直接罚
根据现行控烟条例,在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将处以罚款50至500元。但经常有人抓住这个“漏洞”,屡屡以“没有劝阻我”为理由逃避处罚,执法人员对此很头痛。为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经营者、管理者劝阻”作为违法处罚的必要条件,只要在禁烟场所吸烟,执法人员即可处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
与此相对应,《修正案(草案)》也删除了对场所经营者的处罚要先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才处以罚款的条款,不给“缓冲期”,第一次发现就可以直接开罚。
当前,对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履行控烟职责要处以三万元罚款,不少经营者表示罚得太重。为此,《修正案(草案)》对场所的罚款进行梯度分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因违反同一条款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处一万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中小学周边一百米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根据控烟执行效果评估调查,我市93%的学校周边一百米内设有烟草销售点,其中七成左右未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识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的影响,此次条例修订专门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周边一百米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对烟草销售者未依法设置有关标识的也加重了处罚力度——初次违法,罚款一千元;因违反同一条款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的,处五千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