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泉
因人类第一张黑洞照片被视觉中国主张版权收费引发的舆论发酵,这两天在持续中,这个黑洞的图片其实并不是照相机设备拍摄的照片,是全球科学家通过观测获得数据后,由科学家通过一定的算法制作出来的,它是一种科研成果的直观体现和外在表达形式,并不是摄影作品,也不是为人类审美欣赏而创作的美术作品。
如果把这张照片界定为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的“图形作品”,它可以有这个著作权,它的版权应该属于全球参与这个科研项目的科学家,他们才是这个“创作作品”的作者。虽然这张照片更接近于我国法律原来定义的“科学发现”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但笔者认为用“图形作品”的版权法思路来保护它也是可以成立的。
据网络媒体报道,视觉中国声称其获得了法新社的授权,所以要求其他使用者获得其许可方可使用,否则有法律风险。笔者曾多次代理应诉视觉中国提起的图片版权诉讼,经查阅视觉中国网站和其提供的证据,视觉中国的起诉操作手法和其图片版权法律水平的确很高。
既然如此,怎么可能通过一家通讯社获得这样一个天文台的“图形”作品,进而就敢于向外销售许可了呢?一家通讯社怎么会有这样一个需要全球科学家分工协作才能获得的图形作品的著作权?
从舆情发酵到现在,不断有媒体来问,既然这么多媒体质疑视觉中国涉嫌在没有获得版权的情况下卖收费图片,那么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实话实说,虽然笔者也认为视觉中国的诉讼不是正常维权甚至可能存在违法,但目前为止,笔者看不到其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在全国范围内倒是有大量由视觉中国发起的、起诉广大中小企业的案件,不需要严格的举证即可获得胜诉。
图片公司维权的“尚方宝剑”来自于最高法院提审黑龙江高院二审判决的正林公司被控侵犯图片版权案的判决结果。视觉中国在诉讼中提交公证书(盖蒂图片高级副总裁的声明)证其已经获得境外公司GettyImages(盖蒂图片)的授权,虽然只提交一个公证书就声明对某网站内容享有版权是证据不足的。最高法院却认为只要网站上的图片有水印和网站版权声明,即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最高法院没有要求拿出图片原始文档或者底片等作为权利来源证据,这个判决极大地利好了视觉中国及一众图片公司,造成其在这类图片的诉讼当中无需举证。再遇到类似情况,地方法院一般都会按照最高法院的判例,判定侵权成立,除非被告能够提供反证。法院会认为,反正支持原告是保护版权,被告再有意见,不侵权不就完了吗?
版权保护是永远正当的。必须说清楚的是,不能因为视觉中国现在已陷入了舆论的漩涡,就怀疑版权保护的正当性。没人反对保护版权,保护版权任何时候都是对的。任何一家企业,包括视觉中国,卖版权图片,对盗版的图片进行诉讼,都是合法的,它们如果正常起诉,这种商业模式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起诉也要讲法律,讲专业,要有证据证明图片公司是通过购买真实地获得了图片的版权,而且价格要合理,不能随意开高价,具体诉求、做法需要合理合法,接受司法检验,接受公众质疑。
这两天视觉中国在舆论风暴下网站关闭,笔者建议大家还是要谨慎对待这起事件。这家企业的创始人是摄影记者和律师出身,有非常强的法律能力,也一定会做好自身的版权保护。笔者也提醒自媒体要规避图片风险,使用自己拍摄或者主动购买的图片,呼吁国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不要让图片企业过于集中,有市场竞争才有合理价格。
(作者系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