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投资者网
格力电器董明珠涉嫌重大违规被问询 投资者可索赔
或许意识到提前口语化公布业绩不妥,格力电器1月16日晚间披露了业绩预告。如果对比杭萧钢构泄密案,董明珠或涉嫌泄露内幕信息
投资者网 李宁
刚获得连任格力电器(000651.SZ)董事长的董明珠,可能还来不及分享喜悦之情,就被监管层盯上了: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而违规泄露消息的下一步是,董明珠或将迎来证监会与深交所的双重处罚。
在格力电器工作了超过28年、并担任过多年公司高管的董明珠应该非常清楚上市公司的核心财务数据公布流程。但网红特点、心直口快的董明珠,这次惹上了大麻烦。
如果监管层持续追责,无疑还将给格力电器投资者造成巨大不确定性。截止1月18日收盘,格力电器并没有就深交所问询给出答复。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遭问询
开开心心当选董事长的董明珠,或许没有想到会因为一句话引发泄密事故。董明珠在1月16日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答股东提问时表示:“2018年格力电器预计营收将达2000亿元,税后利润预计超过260亿元。”
一天之后,深交所对格力电器发送了关注函:你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开股东大会,你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上发表了“2018年税后利润为260亿元”等有关你公司业绩的言论,而你公司当日晚间才对外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5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你公司董事长发表前述言论的时间早于你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的时间。 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严格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遵守并促使有关人员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投资者网分析员1月18日多次联系董明珠,并发送短信询问,但截至发稿前并没有得到回复。格力电器负责股东事务的内部人士仅表示,“公司看到了关注函,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回应。”至于公告合适发布,该人士表示不清楚。而1月18日当天,格力电器股价上涨了0.80%,至收盘价为38.97元。
而据多家媒体报道引述格力电器董秘望靖东的现场解释称,董明珠透露公司2018年业绩消息时,股市已经休市,所以不构成信披违规。
或许意识到董明珠的提前口语化公布业绩不妥,格力电器1月16日晚间披露了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2000亿元-2010亿元,相比上年的1500亿元收入大幅增长;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0亿元-270亿元,同比增长16%-21%。
董明珠和董秘为什么错了?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告诉投资者网分析员:董明珠的言论明显属于违规。
宋一欣指出,董明珠的言论跟之前的杭萧钢构(600477.SH)类似,也是高管随便在会议上公布具体业绩,这是非常明显的违规。“如果比照杭萧钢构的话,证监会很有可能会处罚董明珠,包括罚款与处罚决定,而同时深交所也可能会给出纪律处分。”
针对格力电器董秘望靖东的说法,宋一欣这更是错误。他强调,最大的问题是上市公司业绩披露应该由正规的公告在指定的地方披露,无非是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这是关键。现在的特点是由于网络发达了,所以交易所的披露在前,第二天见报,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果辩解说不在交易时间这样披露,那也是很荒谬的,因为披露信息方式是错误的。上市公司可以盘前、盘中或盘后披露,都没有问题,关键是要用正规的公告形式,在规定的场合进行披露。”宋一欣表示。
如果对比杭萧钢构泄密案,董明珠或将面临泄露内幕信息的处罚。杭萧钢构案件被誉为我国“泄露内幕信息”第一案。2007年2月12日,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将“安哥拉项目涉及300亿金额”的消息透露给其他人。2月15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两年。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
证监会认定,2月8日至2月14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最终,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罗高峰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2008年2月4日法院判决,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投资者若由此受损可索赔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表示,董明珠在股东大会上介绍2018年税后利润为260亿元,早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涉嫌违规。幸亏其言论在股票收盘后发表,而且,当晚公司发布业绩预报“紧急救场”,否则,董明珠可能面临证交所监管措施、警示函或处分,甚至被证监会处罚。
厉健进一步指出,根据《证券法》第74、75、76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应当严格守法、谨言慎行,公司税后利润260亿元在未依法披露之前当然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足以影响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
宋一欣谈到,“如果证监会对董明珠和格力电器做出处罚,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法律索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思维财经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