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宣判:从无期改判七年三个月

日期:12-25
澎湃新闻刘大蔚仿真枪

“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再审宣判:从无期改判七年三个月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2018年12月25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一案作出宣判:认定刘大蔚构成走私武器罪,但由于涉案枪支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原判定罪过重,决定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七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4年7月,时年18岁的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花3万余元网购了24支仿真枪。后该批枪形物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获。8月刘大蔚被刑拘,9月29日被逮捕。

2015年4月,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中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8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刘大蔚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发布通报称,经依法复查,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8年8月10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漳州公开开庭审理了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一案。澎湃新闻在内的数家媒体获准旁听了庭审过程,案件未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刘大蔚辩护律师徐昕认为,刘大蔚的网购仿真枪从运输到海关扣押到鉴定等环节,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其订购的仿真枪就是海关查扣的该批次枪支。而检方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证实,刘大蔚订购、海关查扣、送检鉴定的系同一批次枪支,并不存在同一性问题。

近年来,公民持有、销售他们认为的仿真枪、玩具枪而被认定为真枪的新闻屡见报端,因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徒刑的刘大蔚,只是其中之一。徐昕认为,事情根源在于枪支认定标准2010年骤降为1.8焦耳/平方厘米,约是2001年旧标准的九分之一,与一些民众的预见性、认知存在差异。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

检方认为,根据两高2001年《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该案再审不应适用两高涉枪案的批复;辩护人则表示,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批复应该用于该案。

澎湃新闻注意到,8月10日出庭检察员发表检察建议时提到,刘大蔚在案发时刚满18周岁,且由于购买的仿真枪被海关查获,其本人并没收到涉案枪支,请法院定罪量刑时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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