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重在惩戒制度

日期:12-06
知识产权侵权失信

原标题 保护知识产权重在惩戒制度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正加大关乎国家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其中关键是对失信、侵权主体惩戒措施的完善。

日前,国家发改委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跨部门联合惩戒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等在内的六大类行为将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相关的严重失信情况不仅将记入征信系统,严重失信主体还将面临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限制设立金融机构;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等共计33项联合惩戒措施。

无独有偶,差不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后者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庭的机构性质、受案范围、诉讼程序、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程序衔接等内容。意味着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再现重大进展,知识产权法院细节正成形。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期。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创新和营商环境都是重要条件,二者的核心要素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

事实上,保护知识产权一直颇受重视。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只不过最近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和知识产权法院逐渐成形,将重点落在完善惩戒制度上。

的确,一直以来国内失信、侵权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侵权方违法成本低、被侵权方获得补偿低的“双低”问题。

目前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赔偿标准有三种:一是实际损失标准,即侵权人按照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二是违法所得标准,即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三是法定赔偿标准,即在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进行酌定。

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较难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绝大部分侵权案件最终采用了法定赔偿标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这就造成了“双低”的问题。

近年来,不管是“双创”还是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都体现国家对创新日益重视。但创新是九死一生的事,企业千辛万苦搞创新,是因为预期创新可以带来更丰厚的回报,可以让自己成为市场上的大赢家。

然而,现实却常常将创新者拖入尴尬境地,新产品新工艺还没能为自己创造价值,就被山寨被窃取,市场上忽然钻出大量仿冒品,而且价格低得惊人。最后反倒是创新者不敌山寨,甚而被挤出市场。数据显示,近几年全国知识产权案件受理量保持20%以上的增长,不过随着打击力度加大以及惩戒制度的日益完善,再审率和改判发回重审率则双双下降。

国家的科技创新,有赖于强有力制度保障。可以想见,随着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地,以及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侵权、失信主体将为其违法违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将实质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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