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南方都市报
记者 刘嫚
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中国表示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首次提出。今年以来,中央层面已多次提及该制度的建立。
多次提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为基本导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甄别纠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4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下一步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指南尽快出台。
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中方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执法力度。有观点认为,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领域多项指标居世界前列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多项指标居于世界前列。
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全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连续7年居世界首位;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5.1万件,同比增长12.5%,排名跃居全球第二;受理商标注册申请574.8万件,同比增长55.72%,连续16年居世界第一。我国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4810件,排名全球第三。
于此同时,知识产权领域繁多的侵权行为也引发关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一些恶性侵权行为。”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何炼红曾公开撰文指出,侵权行为大大挫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积极性,对科技进步和创业创新的发展也形成了较大的阻碍。
何炼红表示,在此情形下,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传统意义上的“填平原则”,并不足以达到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目的。“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以大幅度提升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商标法已率先规定惩罚性赔偿
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产品责任、销售假冒商品责任等特殊方面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层面,《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是知识产权三部专门法律。
“目前,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商标法已经率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告诉南都记者,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即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者,可以施以惩罚性赔偿。”
此外,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也将对惩罚性赔偿予以规定。
例如,《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8条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三倍。
何炼红认为,我国专利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尤其具有现实意义。“由于我国现行专利制度针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因此,涉及科技创新领域的各种恶性侵权行为,往往会出现处罚不足或救济无力的现象。而民事惩罚性赔偿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著作权法、专利法修法进程需提速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自2012年3月启动至今备受社会关注,但修法进程十分缓慢。
201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版权局提交的90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缩减到66条并在相关领域定向征求意见。此次修改稿强化了著作权行政执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新规。
今年4月公布的《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专利代理条例也将修订。
今年两会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就曾在人民大会堂“部长通道”上表示,将加快推动专利法修改,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李顺德认为,此次进口博览会上再提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推动我国对知识产权水平,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他也呼吁,应加快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修法进程,向世界表明对知识产权保护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