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
王某在午休时间,因多次外放玩手机音量太大影响他人,公司依据《员工工作规则》7次警告未果后将其辞退。王某认为午休时间有自由活动的权利,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15万元。广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判定公司辞退王某合法合理。
此事也登上网络热搜榜,网友纷纷评论道:“提醒7次还不改,辞退不亏”“玩手机外放是自己的自由,但前提是不能影响到他人”“表面上是因玩手机辞退,实际是被自己的素质辞退的”……工作疲劳时,很多上班族都希望能够在午间“眯一会儿”。午休是劳动者恢复和增强体力的必要时间,利用中午时间短暂休息,有利于下午更好地开展工作。
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午休是“休息权”的一种体现,可以称之为“休息时间”的一部分。对于公司是否必须设置午休、午休时长多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劳动者虽然享有休息的权利,但理应以不影响其他同事为前提。在午休时间选择合理的方式休息是尊重其他劳动者的应有之义,在办公场所大音量外放玩手机,肆意放纵自身喜好,毫不顾及他人感受,显然是在以个人的自由侵犯他人的利益。在公司多次警告提醒此行为已干扰他人的情况下,王某仍未作出任何改变,其行为既妨碍他人自由,更是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义务。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属于合法有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确定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并立足于合法合理的角度来审视员工的违纪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劳动者权益保护在我国已经有了明显提升,但现实中依然有不少劳动者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甚至出现过有的企业员工因为午休被辞退的情形,这需要多方协作形成保障合力,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筋壮骨”。保障劳动者包括午休在内的诸多权益,既需要用人单位的自觉,也需要执法部门的强力护航。(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