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楠)消费者单个账号内共享单车骑行卡的“预付金”不得超100元;购卡7日内未使用,可申请全额退款;即使已“开卡”,只要协商一致,依然可退余额。《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卡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近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新版合同对市民关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平台、APP、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等或其他任何方式成功购买骑行卡后,即视为合同成立。
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新版合同,特别对骑行卡“预收金额”提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消费者单个账号内骑行卡的预付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按规定建立预付金专用存管账户,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本合同消费者骑行卡资金的安全。
针对此前曾发生过的“办卡容易退卡难”问题,新版合同明确提出,消费者自购买骑行卡之日起7日内未使用的,可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申请全额退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在消费者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退回。
购买的骑行卡已经使用过,还能退吗?骑行卡“开卡”后,照样能退。新版合同提出,骑行卡如在有效期内,也可办理退款。如果是由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原因停止经营,无法继续在当地提供服务的,那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需提前告知停止经营情况及退款方式、时限等事宜,并自消费者提出退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原路退回剩余余额。如果是由于消费者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骑行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于消费者提交退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5日内退回剩余余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按照消费者原付款方式原路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