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为老年人提供可替代数字化的产品

日期:09-22
老年人数字化

9月21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对《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据悉,草案二审稿在加强数字经济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针对老年人对网络不了解、不会使用智能产品的现象,条例草案规定,对使用数字化公共服务确有困难的人群,应提供可替代的服务和产品。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他人个人信息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要统筹好数字经济安全与数据安全,细化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方面的责任,增加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明确平台经济的监管部门。

按照草案二审稿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数据收集、存储、持有、使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交易等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二审稿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具体表述为:“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老年人对网络不了解、不会使用智能产品的现象普遍存在,应提高数字化公共服务的便民水平。

草案二审稿增加相关内容,规定对使用数字化公共服务确有困难的人群,应提供可替代的服务和产品。

此外,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本市加强数据资源安全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动数据要素有序流动,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

同时规定,“本市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公共数据。”

推动传统品牌、老字号数字化推广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具体措施。

“数字产业化”增加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规定。具体表述为:“本市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创新基地,推动重点领域数字产业发展,推动数字产业向园区聚集,培育数字产业集群。”

“产业数字化”则增加贸易数字化的规定——“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超市等传统商业数字化升级,推动传统品牌、老字号数字化推广,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

今年7月,《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草案发表了意见。同时,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布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各区人大常委会意见。按照常委会工作要求,专门就条例草案涉及的重点内容征求了市、区、乡镇三级人大代表意见,共有9214位代表参与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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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二审

城市更新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9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明确,城市更新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的要求。

“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二审稿对城市更新工作具有指引性意义的原则、要求和制度设计进行了明确和完善。在条例草案总则中,明确北京市城市更新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的要求。

同时,二审稿还强调减量双控发展要求,压实各区建筑规模管控责任,规定实施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公共安全设施改造、危旧楼房成套化改造的,增加的建筑规模计入各区建筑管控规模,可以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进行全区统筹。

此外,二审稿还规定,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通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和任务进行时空统筹和区域统筹,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二审稿增加了支持自主更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内容,并细化公众参与内容。明确合法建造、依法取得不动产但未办理登记的这类主体的更新权责,规定其依法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

明确城市更新中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市场主体等各类主体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总体要求,强调北京市城市更新活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明确各方主体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同时还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畅通市场主体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城市更新活动相关主体按照约定合理共担改造成本,共享改造收益。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责。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更新导则,明确更新导向、技术标准等,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

北京通过开展“万名代表下基层”活动征求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的立法意见建议,征集到7.6万余名群众的10272条意见建议,经过梳理研究,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大部分得到了吸收和体现,条例草案共进行了110余处修改。

《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二审

北京拟健全差异化水价制度促进节水

9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对居民节水义务、公共供水管网改造等方面内容作出修改。在水价制度方面,二审稿规定,研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

水管网超过使用年限政府应制定改造计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群众提出,北京市地下水长期超采,水资源储备严重不足,需要强化地下水涵养与回补。

二审稿根据北京市降水丰枯交替特点及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要求,增加水资源储备规定,表述为:“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气候状况、水资源条件,建立健全水资源储备制度,确定储备空间和水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同时,增加一条关于地下水涵养的规定——水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河湖生态补水、水源置换、海绵城市建设、人工回灌补给等措施,逐步涵养地下水水源。

此外,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群众提出,城乡老旧供水管网跑冒滴漏是造成供水环节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因素,应当加快推进改造。二审稿规定:“供水管网超过使用年限或者工艺、材质不合格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组织供水单位、物业服务人、用水户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

重点监管“用水大户、特殊用水行业”

二审稿还增加有关加强对重点用水户管理的规定,明确计划用水管理的对象是用水大户,即:“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户”。

在非居民用水户基本信息和用水信息登记等制度基础上,将水务部门被动“核定”用水指标改为主动“核算下达”用水指标。在监督管理中将“用水大户、特殊用水行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在水价制度方面,二审稿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务、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研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还明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

北京通过开展“万名代表下基层”活动,征求对《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的立法意见建议,最终共征集到7556条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会同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水务局,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和前期调研起草情况,逐条进行梳理分析,对能够吸纳的尽量予以吸纳,对条例草案及实施水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80多处修改。

新京报记者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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