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诸未静上海报道
围绕科幻小说《三体》IP的风波不断。
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腾讯公司起诉荔支公司(荔枝APP所属公司)侵犯《三体》音频著作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维持原判,荔支需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约517万元,荔支的其他上诉请求不予成立。
本案二审共有三大诉争焦点为:腾讯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荔支公司是否侵害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若荔支公司构成侵权,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情:
荔枝侵犯腾讯《三体》音频著作权成立,还牵涉喜马拉雅
公开资料显示,知名科幻小说《三体》背后的版权问题错综复杂,牵涉主体众多。《三体》全球版权方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游族网络通过上海奇歆咏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59.15%的股份,为其第一大股东。
聚焦到本案,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在于腾讯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一审败诉后,荔支公司认为《三体》改编成广播剧的权利独占许可为喜马拉雅公司所有,且刘慈欣未将涉案作品网络直播的权利授权给腾讯公司,遂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腾讯方辩称,腾讯公司已获得将文字作品《三体》录制成音频作品,并且对完成后的音频作品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和传播的独占性权利。对于《三体》任何音频形式的这种表达以及传播形式,都是在腾讯公司的独占性授权范围之内,权利的边界清晰。
据腾讯公司所知,游族公司从案外人处获得授权仅是《三体》的影视改编拍摄权及商业开发权,其无权将音频改编权授权给喜马拉雅公司。腾讯公司此前已对喜马拉雅公司播放《三体》广播剧采取了维权行动,由于腾讯公司与喜马拉雅公司有投资关系,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喜马拉雅公司向腾讯公司支付了赔偿金。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腾讯公司系直接与《三体》作品的作者签订许可协议,荔支公司虽对腾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有异议,但其并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授权协议的相反证据,荔支公司关于腾讯公司所获授权存在瑕疵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纳。
对于荔支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荔枝平台的主播录制《三体》音频并上传至荔枝平台,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侵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荔枝平台的主播以实时直播的方式传播《三体》音频,属于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法院:对独家主播,平台应履行更高注意义务
荔支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以平台所采用的“UGC”模式作为辩护理由。其声明,平台不是涉诉节目的提供者,与涉诉节目上传者没有主观意思联络,不构成直接侵权。侵权音频系网络用户传播,荔支公司仅提供网络服务,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三体》是中国最具知名度的科幻小说之一,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荔支公司应当知道,权利人不可能免费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其次,荔枝平台有大量《三体》音频,有些音频的标题中有“三体”“刘慈欣”“黑暗森林”“死神永生”等字样,且有连续多集,荔支公司容易识别出此类音频是侵权音频。再次,荔枝平台有众多主播传播《三体》音频,有的主播系排名靠前的主播,如“竹子竹子”系银牌独家直播主播,“你的迪哥”系独家内容主播、优秀主播等。对于独家主播等有影响力的主播,荔支公司对其播出的内容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部分认定进行了纠正。
荔枝公司主张,被控侵权音频均由网络用户提供,一审法院以荔枝公司未能提供部分主播有效身份信息为由,认定荔枝公司直接提供了该些主播播出的被控侵权音频,该认定错误。二审法院认为,荔枝公司的《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中明确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互联网直播服务;腾讯公司取证的被控侵权音频节目,荔枝平台均标明了主播的名称,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认定荔支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音频由网络用户提供。网络经营者在提供相关服务时,未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网络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也可能会影响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责任的认定。但不能仅凭网络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就认定被控侵权音频由网络经营者提供。
争议:50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重?
事实上,一二审的最大争议焦点,都在于荔支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50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重?
荔支公司主张,即使其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其涉及被控侵权音频的分成收益仅有数万元,而此案的适用法律顶格赔偿金额为50万,应在50万以内确定赔偿金额。
广东律协专利委副主任、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胡子骐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的是旧著作权法即2010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是采用法定判赔。旧法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突破该上限,判赔为500万。虽然突破上限本身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突破上限判赔的案件是极其少数的,所以法院应对于其突破上限判赔的原因进行充分说理。
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钢回应,不同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不尽相同,不可同日而语。“《三体》案判决对于荔枝平台的责任认定和判赔金额正是三体案独特魅力和亮点所在。”他说。
他解释,从实践中的高额判赔案例来看,法院多综合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侵权人的主观恶意、著作权人维权所需的合理开支这五大因素来酌定赔偿数额。在《三体》案中,他代理原告围绕上述五大因素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说理,最终被法院采纳。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虽201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但一审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确定本案赔偿金额并无不当。首先,长篇科幻小说《三体》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具有极高的社会关注度,是我国最具商业价值的作品之一。其次,荔支公司是知名的网络音频平台,有众多的受众。荔枝平台有大量侵权音频,虽然荔支公司与网络主播的分成获利有限,但《三体》音频会给荔支公司带来流量,提高荔支公司的商业估值,也可带来更多广告的收益,不能仅以荔支公司与主播的分成认定荔支公司的侵权获益。最后经腾讯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后,荔枝平台仍有大量侵权音频,且持续较长时间,荔支公司主观过错明显。虽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 50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可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高、侵权规模大及持续时间较长、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判决荔支公司支付腾讯公司赔偿金500万元,并判决荔支公司承担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该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