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希淼(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两年之后,7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两年之内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出的第三个规范性文件。总体而言,此次《通知》态度较为积极,延长过渡期一年,较好地平衡加强监管和促进创新的关系,将推动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在内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大力借助金融科技,加快信贷领域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互联网贷款应运而生。互联网贷款具有普惠金融特性,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有助于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贷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加快自身数字化转型与模式创新。截至2021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增速约为人民币各项贷款增速的2倍。
互联网贷款未改变信贷的本质,其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原来在线下进行的信贷业务全部迁移到线上,业务模式和风险管理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少数从业机构还存在一些粗放经营、野蛮扩张的行为,特别是在客户信息安全、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不足和问题较为突出。2020年7月,银保监会印发《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互联网贷款进行规范。2021年2月,银保监会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对《办法》进行了细化和修正,从联合贷款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管理等三个方面设定严格的定量指标,并严控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大幅度收紧互联网贷款业务政策要求。
而此次发出的《通知》,既肯定互联网贷款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又指出了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过度依赖外部合作等方面的不足问题,着重细化明确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要求规范外部合作,并延长过渡期一年至2023年6月,总体而言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高质量发展。具体而言,《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互联网贷款经营管理、外部合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重申和强调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强化主体责任。近年来,部分中小银行主要通过外部机构拓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对贷款管理流于形式。针对互联网贷款管理“空心化”问题,《通知》要求银行履行好互联网贷款管理的主体责任。贷款是银行核心业务,银行在互联网贷款发展特别是联合贷款业务中不应做“甩手掌柜”,应切实加强对贷款的实际管理,独立自主风控,不得将核心环节外包。同时,进一步规范外部合作,建立准入标准和名单,不与资质差、实力弱的机构合作。
二是加强经营管理。《通知》主要从加强信息数据管理和贷款资金管理两个环节进行强调。大数据和信用信息是互联网贷款赖以生存的根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进行明确规定。银行应按照《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合规获取必要的数据,并以严格标准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是必要的,贷款发放等指令的确应由银行发出。但应允许自主支付将贷款发放至支付账户,与受托支付保持一致。
三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尤为重要。银行应全面真实地披露互联网贷款基本信息特别是息费水平,如以年化利率等方式公布贷款实际利率,不强制捆绑保险、理财等产品,推动客户综合融资成本稳步下降。不当催收是近年来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催收行为,借助技术手段提高催收的精准性,杜绝暴力催收。
四是延长过渡期。《办法》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到2022年6月为止。《通知》将过渡期延长一年至2023年6月,这是《通知》亮点之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大幅度收紧政策,《通知》对自主风控等提出新要求,业务合规压力较大。而较长的过渡时间,有助于市场机构有序整改、平稳过渡,保证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客户权益,确保对实体经济服务力度不减。同时,又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过渡期保持一致。
《通知》还强调,银行在与第三方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合作中,对共同出资、技术合作等业务应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对设定不公平不合理条件、未提供贷款必要信息的机构限制合作或不予合作。这有助于平衡互联网贷款有关各方的权责利,改变中小银行在互联网贷款生态中的弱势地位。对互联网平台来说,借助平台入口和流量优势,左手获取各类信用信息、右手进行倒腾售卖的模式将难以存在,所谓的集支付、电商、社交、借贷、资管等业务为一体的闭环将被打破。
总体而言,《通知》将有助于互联网贷款占比较高、自主风控能力较强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及较为规范的互联网平台提升发展质量。同时,部分银行与外部机构合作的联合贷款、助贷产品应进行流程重构。
(编辑:洪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