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送高价金饰,派件员与包裹一起“消失”!

日期:03-07
韵达快递快递员

被各种商家营销套路侵害权益?买到的商品出故障投诉无门?黑猫投诉平台全天候帮您解决消费难题【消费遇纠纷,就上黑猫投诉】

记者颜雪实习记者王语琤

向珠宝店寄送高价黄金饰品

派件员和饰品竟一同“消失”了

而运单状态却显示“签收”

近日,河北衡水的段女士通过韵达速递

往黑龙江五大连池市一珠宝店寄送快件时

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寄出的金手镯金戒指共计7200元

包裹和派件员竟一起“消失”了

段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她寄出的金饰是一个金手镯和一个金戒指,共计价值7200元,于今年2月15日寄出,快递费8元。是为了参加该店“以旧换新”的活动,即补足差价后,用旧金饰更换新的黄金首饰。

三天后,通过快递单号查询,快件的配送状态显示“已签收”。不过,次日,在与珠宝店收件人刘女士联系时,段女士却被告知并未收到快件。尽管之后在与派件员联系时,对方表示会马上将快件送到收货地点,但刘女士却表示当日一直都没有收到。

而气愤的是,韵达公司先期表示在排查时一直没有找到段女士的快件,后又称派件员“失联”了,联系不上。

段女士提供的金饰购买凭证显示,她的金手镯重10.04克,金戒指重4.38克。红星新闻记者于3月3日通过查询金价,当日足金每克价值约500余元,以此计算,若段女士的两份金饰为足金,则价值约为7200余元。

段女士的金手镯

段女士的金手镯

通过段女士提供的电话号码,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了“派件员”郭先生。不过对方表示,段女士的快件并非由其派送,而是其同事负责派送的,但同事已从公司辞职了,目前公司已经报警。

一份商品质量保证单显示,段女士的金手镯重10.04克

一份商品质量保证单显示,段女士的金手镯重10.04克

一份收款凭证显示,段女士的戒指重4.38克

一份收款凭证显示,段女士的戒指重4.38克

韵达回应:

“消失”快件被配件员私匿

寄件人未办理保价,无法原价赔偿

段女士的金饰快件去哪了?韵达速递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红星新闻记者,通过多日寻找和调取监控,公司初步确认,金饰是被派件员拿走了,目前公司也联系不上当事人,已报警处理。珠宝店老板李女士也表示,受段女士的委托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对于金饰快件的“消失”,段女士认为,韵达速递应当承担全责,并照原价赔偿。但在与快递公司多次沟通过程中,被告知仅能提供一定金额的赔偿。目前,双方尚未协商出满意的解决方法。

为何无法全赔?韵达速递客服向记者表示,由于段女士在寄件时没有办理保价,因此公司认为不宜按原价赔偿。

而韵达速递官网的服务契约条款显示,未保价的物品遗失,按照物品的实际价格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所收运费的3倍;如果保价的物品遗失,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2万元。保价服务范围为韵达速递可到达的所有服务区域。

也就是说,若段女士在寄件时办理了保价,则可以按保价金额向快递公司索要2万元以内的赔偿费。但根据赔偿限额规定,由于段女士没有办理保价服务,可能难以向韵达公司索要远超运费价格3倍的赔偿金额。

段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寄件时,并不知道韵达速递有保价服务。寄件点工作人员当时也没有告知她,贵重物品可以“保价”。目前,自己的诉求,还是希望韵达能按遗失快递的原价金额,赔偿自己7200元。

段女士的投诉记录

段女士的投诉记录

律师观点

快递公司具有妥善投递快件义务

消费者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诉讼维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韵达速递公司的赔偿限额条款基本符合《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过,该法条也指明,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以及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保价和赔偿限额规定。此外,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赵良善认为,如果快递公司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或用“显著文字”标注“未保价的,按照邮寄费的3倍赔付”,那么快递公司需按照物品的市场价赔偿。如果快递公司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丢失,那么快递公司亦需按照物品的市场价赔偿。

赵良善建议,快递公司应尽量与段女士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段女士可选择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由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段女士亦可直接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也认为,快递公司具有妥善投递快件的义务,而对物品进行保价,并不是寄件者必须尽到的义务。快递公司应明确告知,并保证寄件者在交寄时知晓保价赔付的相关规则。

赵建立律师指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黑客猖獗!英伟达、三星接连遭殃 网络安全需求有望持续释放 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沈南鹏委员发言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