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在周大生专柜买到“金墩墩”,律师:商家若无授权属侵权

日期:02-22
冰墩墩周大生

李先生在周大生购买了五条“金墩墩”手链。本文图均为受访者供图

李先生在周大生购买了五条“金墩墩”手链。本文图均为受访者供图

记者/朱轩

“冰墩墩”大火后,有金店开始售卖“金墩墩”?

1月21日,河北雄县的李先生向澎湃新闻反映,他在当地商场一周大生专柜花1.5万多元买到了五条净重共28.42g的“金墩墩”手链,买的时候以为是冰墩墩周边,查询后却发现该产品并未经冬奥会授权。

澎湃新闻注意到,抖音上有多个自称周大生门店的账号发布视频推广“金墩墩”金饰。

澎湃新闻致电周大生珠宝客服热线,一名工作人员称,周大生饰品种类较多,每家门店配货不一样,具体的产品销售要以门店为准,“但目前未接到通知有销售这类产品。”

有律师告诉澎湃新闻,如果周大生金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制“冰墩墩”图案并售卖,则构成侵权。同时,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周大生柜台店员展示的“金墩墩”(立体)手链。

周大生柜台店员展示的“金墩墩”(立体)手链。

周大生柜台店员展示的“金墩墩”(平面)手链。

周大生柜台店员展示的“金墩墩”(平面)手链。

顾客称在门店买到“金墩墩”,周大生:没有通知销售这类产品

随着北京冬奥会举办,吉祥物“冰墩墩”受到广泛关注,相关周边更是供不应求。

河北雄县的李先生说,2月19日,他在当地商场里的周大生专柜买到了“金墩墩”。

“当时我在商场买东西,顺便在周大生柜台问了一句有没有‘冰墩墩’,柜员便拿出了几款给我看。”李先生称,店员拿出的一款是立体的“金墩墩”,另一款是平面的“金墩墩”,是金质的“冰墩墩”形象,上面还印有五环和北京冬奥会标志。

李先生说,他买了五条平面的“金墩墩”手链。他发来的“周大生珠宝专卖店销售单”显示,商品名为“金墩墩”,共重28.42g,金价445元一克,每克的工费85元,合计15062元人民币。

澎湃新闻查询2022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官网发现,周大生不在其特许企业和零售店之列。

“这种行为是在利用消费者对奥运会的热情,以此盈利。”李先生称,当地多家周大生金店都在售卖“金墩墩”,他的朋友也在线下店铺购买了其他款式的“金墩墩”。他不要求赔偿,但希望这种不良风气得到制止。

同日,澎湃新闻致电周大生珠宝客服热线,一名工作人员称,周大生饰品种类较多,每家门店配货不一样,具体的产品销售要以门店为准。“但目前并未接到有通知销售这类产品。”

该工作人员表示,周大生的产品会配备质保单,通过对应编号可以查询到商品。

但李先生表示,购买“金墩墩”手链时,店里只给了他一张销售单。

短视频平台上,不少疑似周大生线下店的账号在推广“金墩墩”。

短视频平台上,不少疑似周大生线下店的账号在推广“金墩墩”。

疑多家周大生门店在售“金墩墩”,律师:涉侵权

澎湃新闻发现,周大生淘宝店铺并未上架“金墩墩”,而在短视频平台抖音上,不少定位为各地周大生线下店的账号都发布了“金墩墩”的推广信息。其中,介绍为“河北雄县周大生店铺”的抖音账号也发布了相关推广视频,并称,“‘冰墩墩’没得,整个‘金墩墩’吧。”

此前已有金店因销售“金墩墩”被罚。

李先生购买的“金墩墩”手链外包装。

李先生购买的“金墩墩”手链外包装。

据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2月15日报道,南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商户检查时,发现一家金店在售的黄金制品模仿“冰墩墩”造型,该商户因涉嫌侵权被立案调查。

据北京冬奥组委发布的《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为吉祥物形象的著作权人,吉祥物形象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吉祥物形象和名称。其中提到,对侵犯吉祥物知识产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北京冬奥组委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月21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澎湃新闻,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构成侵权。

赵良善表示,侵犯“冰墩墩”形象的常见案例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制“冰墩墩”售卖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冰墩墩”形象用在店铺招牌、商品外包装上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冰墩墩”形象做成表情包用于传播的,这侵犯了著作权中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他强调,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将“冰墩墩”形象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则不构成侵权。

赵良善指出,如果周大生金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制“冰墩墩”图案并售卖的,则构成侵权。同时,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损害公共利益的,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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