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婷婷
又一起涉知识产权的案子判了,与众不同的是很“快”。据报道,近期,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被告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谁不知道冰墩墩可爱,雪容融火爆,“一墩难求”?于是,盗版趁机而入。从法律上讲,制售盗版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可不是什么小事,具有不小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如果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制作、出售奥运会吉祥物形象的玩偶,就会侵犯到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衍生权利。往轻里说,侵权者需要承担民事、行政法律责任,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该处罚的处罚,往重里说,如果触犯刑法则会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入罪的“门槛”在不断降低。2004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被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2007年的司法解释中,定量标准变为“500张(份)以上”。由此不难看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司法力度在加大。
具体到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侵犯版权也撞到了“铁板”上。从我国的保护策略看,采取了一般法律保护和专门法律保护相结合的办法,在依托著作权法、刑法保护的同时,制定专门保护法规。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之前,国务院颁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之前又对条例进行了完善和修订,目前对63件奥林匹克标志、14件专利申请、315件商标申请进行保护,冰墩墩、雪容融等均在依法保护之列。
当然,保护版权不等于“无限扩大”。之前,随着冰墩墩等奥运会吉祥物的持续火爆,不乏富有创意的“民间演绎”,有的在雪地堆出冰墩墩,有的在饭桌上摆出冰墩墩等。这些是否也侵权?通常情况下,这种“自娱自乐”也不必过于担忧。著作权法规定,凡是为个人的学习、研究、欣赏而使用作品等,都属于合理使用,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不过,要是为了营利目的,擅自生产玩具、玩偶,或者将其用于服装等周边衍生产品,搞“模仿秀”赚流量、收红包,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就会触碰法律的底线,需要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