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为免责“引流”后发失效声明

日期:01-31
消费者流量引流

原标题:商家为免责“引流”后发失效声明

“喷上它,不用搓,用水一冲就干净!”“十分钟能洗10双小白鞋!”近日,有不少网友反映,一种能够洗衣服、刷鞋、清洗马桶的泡沫清洁剂广告在短视频平台,甚至朋友圈随处可见,其中充斥着“一喷即净”等用词,让人忍不住“剁手”购买。

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发现,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的广告中打出了类似“一喷即净”的极限词,但为了免除责任,对于广告中出现的极限词、绝对性用词、功能性用词,商家在详情页面同时发布了失效声明。

一段广告视频中显示,油烟机、灶台、锅底堆积着厚厚的一层油渍和污垢,在喷洒泡沫清洗剂后,用抹布轻轻一擦便瞬间焕然一新。视频中还出现了“一喷即净,告别油污”的推广语。北青报记者发现,为了免除责任,对于广告中出现的极限词、绝对性用词、功能性用词,商家在详情页面还发布了失效声明称,“新广告法规定所有页面不得出现绝对化用词和功能性用语,本店支持新广告法,本店所有页面上的绝对化用词与功能性用词在此声明前全部失效,不作为赔付理由。本产品标题和详情页词汇,纯属运营和技术引流需要而设,只是为了迎合买家搜索习惯而使用的关键词,不代表本产品本身的实际功效与特性。”

律师说法

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表示,经营者的广告宣传行为引起了消费者对产品实际性能的误解,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比如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等。

李晓静指出,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商家所谓的失效声明、法律声明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不能起到免除法律责任的作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不得夸大产品的性能。

李晓静建议,若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本组文/本报记者宋霞统筹/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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