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算法规则应建立在双方利益平衡和相对公平的基础上
本报评论员郭振纲
法治社会,任何一种用工方式和管理手段都要考虑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双方的感受和利益,只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管理机制不可能长远存在下去,算法控制也是如此。
据1月18日《工人日报》报道,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缺乏协商沟通机制的问题,上海市政协总工会界别已向市政协提交相关提案,倡议有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作用,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间的民主协商机制,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困在系统里”之局。
平台企业通过算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派单,是相关互联网行业的一个特征,也是造成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复杂的一个主要原因。当下一些平台企业运行的众多算法,多为平台企业单方制定,为企业利益考虑得多,为劳动者利益考虑得少,社会各界呼吁平台企业改变算法制定方式和运行机制的声音不断。上海市政协总工会界别的提案,不仅说出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心声,而且提出了变革的思路和方向,受到社会关注。
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虽然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劳动用工的本质没有改变。算法控制的运用虽然改变了劳动用工的组织和管理形式,但没有改变调整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本质。既然关乎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该双方共同协商制定,不能由一方说了算。当下,一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所以被“困在系统里”,重要原因就在于平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了扭曲,出现“一方独大”局面。
应该指出,算法控制作为一项管理制度,尤其是一项影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台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来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而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平台企业在实施算法控制时,不仅没有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听取劳动者意见,而且在算法运行中出现一些有利于劳动者的空间时,平台企业还会进行挤压。比如,前不久有报道称,一名快递小哥没有按照平台企业规划的路线送单,节省了4分钟时间,该平台企业马上“优化”了送单路线。这是算法控制精准计算、让快递小哥时时处于高强度劳动状态的一个典型例证。
如果算法控制一味沿着只保护平台企业利益的方向走下去,不仅不利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且长远看,竭泽而渔式的管理也会损害平台企业的利益。比如,在算法规则的挤压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严重透支身体健康,一些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为了抢时间,在路上行驶冒着极大的安全风险;因为算法规则的约束,相关行业的劳动者只能吃“青春饭”,风险和体力不支迫使年龄较大的劳动者早早退出,这很可能会影响相关行业的持续发展;受算法规则的影响,相关领域出现大量劳动纠纷和争议,导致一些平台企业遭受社会诟病,影响平台企业的形象和未来发展。
法治社会,任何一种用工方式和管理手段都要考虑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双方的感受和利益,只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管理机制不可能长远存在下去,算法规则也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平台企业的算法控制应该建立在双方利益平衡和相对公平的基础上。
改变算法规则的不平衡、不公平、不规范,平台企业应转变经营理念,充分考虑劳动者需求,力争通过协商达到双赢;有关部门应出台类似《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控制平台企业的过度索取,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合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言,人社部门、工会等应大力推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有关算法规则的民主协商机制。
将算法规则引向合理、规范的发展轨道,平衡劳动者和平台企业的诉求,需要更多地方的积极实践与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