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蔡姝越
应用商店页面的抄袭应如何判定?近日,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两款游戏应用中心间拉开帷幕。
12月29日晚间,TapTap官方微博发文喊话小米科技董事长雷军,并配上TapTap和小米游戏中心的移动端App应用界面截图,暗指小米游戏中心的应用界面抄袭TapTap。母公司心动随即转发该条微博,并附言“I'm not OK”。
(图说:TapTap官微喊话雷军,并配上应用界面对比图)
而在微博发出的第二天,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看小米游戏中心App后发现,小米已悄然修改了其界面布局。
但对于小米游戏中心此前的页面布局是否构成对TapTap的侵权,多位专家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指出,应用界面的设计更像是一种“工程方案”,而不是《著作权法》中所定义的“作品”。界面设计者的独创性发挥空间实际非常有限,很难就此界定小米游戏中心的界面设计确实抄袭了TapTap。
应用界面高度撞车引争议
于12月28日刚结束的小米新品发布会中,小米科技董事长雷军提出了“正式对标苹果,向苹果学习”的口号。值得一提的是,TapTap在微博中还附上了带有这句口号的照片,认为小米游戏中心非但没有学习苹果,反而“抄错作业”。
此次喊话小米游戏中心的TapTap是一家提供第三方游戏下载的应用平台,于2016年4月正式上线,由心动公司董事长、CEO黄一孟与已离职的联合创始人黄希威等人共同创立。其微博中附上的截图内容显示,TapTap和小米游戏中心两款App中的“推荐”界面皆采用了带圆角的卡片式设计,其界面布局、字体、配色都较为相似。
(图说:左图为TapTap应用界面,右图为小米游戏中心应用界面)
21记者于发稿日再次查看小米游戏中心的“推荐”页面时,小米已撤下该页面,目前首页展示的页面布局与TapTap差异度较大。
(图说:小米游戏中心目前的“首页”和“精选”界面)
多位法律行业专家在接受21记者采访指出,尽管此前两款App的界面看起来有诸多类似之处,但小米游戏中心抄袭TapTap这一行为是否成立仍有待商榷。
“从理论上来说,TapTap可以以侵犯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案由起诉小米。”夏海龙告诉记者,他也指出,小米游戏中心是否构成对TapTap的侵权,关键要判断TapTap给出的争议界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作品,或者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软件界面可能同时包括图形图标、图片及动态视觉效果等各类元素,这些元素也同时构成了界面整体布局,对TapTap来说,最重要的是要首先明确小米游戏‘抄袭’了哪些元素,才有可能进一步明确后续维权的法律依据。”但夏海龙进一步指出,单从界面设计的角度出发,很有可能被法院认为缺乏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
界面设计可否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
App应用界面设计疑似被“过度借鉴”,为何难以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自身权益?
诺诚游戏法创始人、游戏律师朱骏超及其助理律师刘申凡在采访中表示,据TapTap微博中展示的现有截图内容,难以认定小米应用中心构成著作权侵权。“享有著作权才有可能被侵权,TapTap首先需证明其应用界面具有独创性且不属于通用表达,进而可以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是难点所在。其次需要证明其基于创作或授权享有应用界面的著作权,最后才可以对小米作出应用界面侵权指控。”刘申凡告诉21记者。
而App应用界面的设计更像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工程方案”。刘申凡指出,搜索栏、推荐栏、排行榜、应用宣传图、应用介绍栏是App应用界面的核心组成,是界面的必备构成或通用表达,恰如“开始游戏”、“保存游戏”、“读取游戏”、“游戏设置”、“退出游戏”等选项构成游戏初始界面的核心组成。
实际上,21记者对市面上其他游戏中心的应用界面进行观察后发现,目前游戏中心的主流界面大多采用了卡片式设计,且各组件布局相似度较高。界面设计同质化加剧,进一步提升了App应用界面维权的难度。
(图说:左图为贴吧游戏中心,右图为bilibili游戏中心)
在这一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能为界面设计维权提供有效解法?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钢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界面设计保护中是一条常用的法律依据。根据基础法律条文的不同,也分为两种保护模式,分别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一般条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为例,若维权方能够证明相关界面设计足够知名,已经能够达到识别App来源的程度,或者说在其他App中使用该界面设计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App与维权方及其运营者存在联系,则可以主张对该界面设计系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进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傅钢表示。
但刘申凡向21记者强调,此类事件虽然可以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但未必能成功。他指出,通过《反法》维权,维权方首先需明确其具有值得法律保护的权益,应用界面的设计本质上是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如果以法律保护间接赋予垄断使用地位,最终将使得用户的正常使用选择受到不利限制,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相悖。”
此外,朱骏超也特别提醒,《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其独立的立法和使用考量,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均有倾向认为不宜将之一贯地作为兜底法律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