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庭夫妇公司被查,该怎样精准鉴别网络传销?

日期:12-31
张庭网络传销

▲张庭夫妇。图/张庭微博

▲张庭夫妇。图/张庭微博

最近几天,明星张庭夫妇设立的公司,因涉嫌从事传销活动被石家庄裕华区有关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引发舆论关注。

据裕华区市监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工作人员透露,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审计阶段,即对上海达尔威的财务数据及后台进行审计。该案下一阶段涉及处罚决定及处罚金额,该工作人员预计需要数月时间。

张庭夫妇近年来在互联网上颇为高调,其依靠网络销售美妆产品,搭建起一个庞大的商业版图。明星头顶光环,自带流量,但如果利用这种影响力来从事涉嫌违法的活动,那必然伴随着法律的强力介入。

科学界分正当社交电商与传销

我国执法部门针对传销进行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实施距今已经16年,在此期间,我国的商业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互联网开始全面渗透到日常生活中。

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传销活动日益从线下转向线上,并且呈现出不同于线下传销的特点。如何科学合理地认定相关行为构成传销,进而对其进行有效打击与治理,成为执法部门面临的全新课题。此番张庭公司所涉传销问题,也正与互联网营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

对于网络传销,必须注重透过现象看本质,把各种利用网络工具以电商模式创新的名义,来从事传销的行为,有效识别出来,予以精准打击和治理。

《条例》第2条对传销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7条对传销的主要类型进行了归纳,也就是俗称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以及团队计酬。这些年来,执法部门也基本上是依据这些规定来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传销。应该说,这些年的执法成效非常显著,传销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但在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特别是由于社交媒体的兴起,借助于网络化的人际关系以及朋友圈中所蕴含的商业机会,来从事商业活动的社交电商迅速崛起,成为传统平台型电商的重要补充,而社交电商在模式上似乎与传销有某种外在的相似性。

例如,社交电商和传销都会借助于人际关系,通过熟人推荐来进行产品营销,在推广者中会分配相应的服务推广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分正当的社交电商与传销,成为摆在很多执法人员目前的一道考题。

▲12月29日凌晨,张庭夫妇公司官微回应,运营一切正常,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图/TST庭秘密官方微博截图

▲12月29日凌晨,张庭夫妇公司官微回应,运营一切正常,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图/TST庭秘密官方微博截图

商业模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对于网络上存在的形形色色的电商营销模式,是否构成传销行为的识别与认定,应当注重实质,而不能只看外在形式。这里的实质就是指,要去分析相关的商业模式在本质上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是,不管张庭夫妇的生意,是以何种形式进行,只要符合传销性质,就涉嫌违法。

一种商业模式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指,相关的商业计划是否具有内在的欺诈性,比如鼓吹不劳而获,宣传可以“躺赚”,能够一夜暴富等;在其商业计划中流动的资金以及产生的利润,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基础、基于有价值的服务,还是建立在对特定人群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基础之上;相关的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一个逻辑上必然出现的受害者群体——也就是击鼓传花游戏的最后接棒者;在商业体系中是否存在真实的、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不属于严重背离其实际价值的道具商品,而是具有客观公允的市场价值。

基于上述这些标准,再结合《条例》第2条的规定,应该可以把合法的电商与网络传销行为,妥当地区分开来,从而做到对网络传销活动的精准打击,保护民众的财产安全。

当然,为了避免误伤正当合法的电商经营者,对网络传销的识别与界定,要秉持科学精神与审慎态度,否则可能抑制具有积极的社会经济价值的社交电商企业的发展和积极性。这种倾向是应该予以避免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2条在界定传销概念时,特别强调对于传销的认定,不能仅看相关行为的外在特征,还要进行具体的行为后果分析。也就是说,相关的行为必须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方构成传销行为。传销的立法定义中对行为后果的强调,是认定行为属性不可或缺的参考因素。

因此,在对网络传销行为进行打击的时候,一方面执法部门要雷厉风行,不能让传销活动换个马甲,就逃避法律制裁;另外一方面,也需要慎重认定,避免误伤合法的电商经营者。

据媒体报道,目前,张庭夫妇的微商品牌“TST庭秘密”仍在招收代理。有关此案性质、责任认定,还需静等调查结果,期待法律给出一个严谨负责的判断,保护合法经营,严惩违法作乱。

特约撰稿人|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徐秋颖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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