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是热点,越不要急于下结论——密涅瓦的猫头鹰只有在夜幕降临的时候才开始飞翔。
文|刘畅编辑|朱弢
2021年12月16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在北京举办第五届互联网法律研讨会,国家立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出席指导,科研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代表参会研讨,会上发布了《互联网法律白皮书》(下称《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2021年,中国网络法治建设在各个领域亦取得显著成果,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相继出台。随着网络法治领域迈向新征程,有必要全面、系统梳理研究网络法治的规律、性质、体系等关键问题,构建网络法治基础理论,研究网络法治发展阶段和走向。
业界普遍认为,中国互联网法学研究勃兴于2015年前后,“是随着互联网商业实践的脚步兴起的”。
彼时,《网络安全法》刚刚通过;此前大火的e租宝以“突然死亡”的方式给正处于亢奋中的投资者们“提了个醒”;网约车亦以一种新业态的形式吸引着研究者的关注。
“回过头看看,那时候的网络业态和现在完全不一样。”在《财经》E法此前的一次采访中,一位知名学者感叹,“恍若隔世,又一脉相承。”
随着业态变迁,互联网法学研究这艘大船也不断“微调”航向。数年实践,让中国互联网法学形成了自身特色,培育了一大批理论扎实、精于实务的学者、律师和业界观察人士,也不断暴露出自身的局限。
从学习,到创造
2021年1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网络与信息法室副主任周辉与同事徐玖玖博士一起,发布了《中国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机构建设和发展报告(2004-2020)》。这份报告系统地梳理了近年来中国网络信息法学的发展和问题,并给出自身的解决方案。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是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的会长单位,网络与信息法室具体支撑研究会的秘书处日常工作,从研究会的定位来看,有必要定期掌握和研究相关学科建设情况。”在谈及发布报告的目的时,周辉如是说。
这份报告显示,经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12月底,国内已有47所科研院校围绕网络信息法学科建设和研究投入资源、整合力量、组建团队,其中已有91个网络信息法学相关研究机构成立或开展工作。
“2015年开始,国内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机构发展出现‘小高峰’,那一年就增加了12个研究机构。”周辉介绍:“2017年一年增加了22个,2018年16个,2019年19个。”
周辉认为,这种趋势与2015年国家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大力提倡“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快人工智能发展等规划密不可分。随着新业态实践的深入,高校对互联网法学的兴趣也水涨船高。
“可以说,诸多科研院校在2017年对于网络信息法学的相关研究呈现出极为高涨的热情。”周辉总结。
但另一方面,问题同样突出。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看来,中国互联网法学的大发展是在2015年《网络安全法》出台后,“与美国和欧洲相比起步较晚,根基不扎实,很多研究喜欢‘紧贴时事’。”
“紧贴时事”有什么不好吗?
许可觉得,“紧贴时事”可以吸引关注和资源,但大部分“紧贴时事”的研究缺乏根基和生命力,“没有一以贯之的学术脉络和研究底气,很容易被牵着鼻子走”。
在交流中,许可始终强调数字经济背后的“基本规律”:“对学者而言,就事论事的评论是缺乏深度的。要把具体的经验上升为规律性的认识,才能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对交叉学科在互联网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多位学者都有深刻认识。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以自身所在的浙江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为例。他认为,浙大的优势在于学术资源丰富,且“站在网络法研究的前沿实践阵地”。但跨学科研究仍需进一步深化。
“未来的法学研究应能够实现与理、工、医、管等优势学科深度融合,形成科技与知识产权法、卫生法学、生命科技伦理与法律、人工智能法治、网络安全法治、金融创新与法治等新兴交叉学科的研究方向和特色。而浙江大学法学院目前在构建法学跨学科交流融合上仍任重道远。”高艳东指出。
周辉也表示,下一步应当鼓励学术竞争发展,对优势团队给予更多支持。“现在主要的问题,不是区域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而是同一科研院校内部存在多个研究团队,如何优化整合研究力量,实现真正的跨学科合作。”他强调。
“互联网法学本身就是技术和法学的交叉,”许可也深有同感,“以美国为例,几乎所有教授都要在多领域进行授课和研究;但受制于学科分工及体系结构,中国的教授往往在一个特定的法学二级学科中展开教学和科研。如民商法系、刑法系、国际法系等等,而且招老师都是这么招的。这是一个重大缺陷。”
多位学者在受访时也表示,上述问题只是中国互联网法学研究“命门”的具具象体现,而真正的关键点已是“老生常谈”,即消化吸收后的“创造”。
“未来中国的互联网法学研究应当更多的从‘西方理论为主’向‘本土实践关注’发展,从‘学习域外’到‘理论自建’,从‘理论输入’到‘学术输出’。”高艳东认为。
许可也指出,作为这一领域的后来者,中国互联网法学从对西方理论的研究消化一路走来,到今天,“不能老是跟着别人走,是时候展现自己的学术主张和观点了”。
学者与企业,要不要保持距离?
政产学研的联动,是目前中国法学研究的一大特色。
“网络与信息法学作为面向实践和未来的前沿学科,其研究机构也具有显著的开放性特征。”周辉说。在上述报告里,他与同事总结了研究机构与企业、法院、行政部门等多层次的交流合作模式。
但近年来,多位学者陷入“收企业钱,为企业说话”的质疑漩涡中。
“现在很多学者不敢说话了——如果观点鲜明,大概率会遭致可能因此观点利益受损企业的攻击,”一位不愿具名的学者表示,“如果说片儿汤氽丸子的话,又会被质疑学术能力。真是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
这位学者把来自企业可能的反制措施做了总结:一是通过公关部门进行沟通,即所谓的“文攻”;二是通过撰写否认涉事学者学术观点,乃至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进行驳斥,即所谓的“武吓”。
“列宁说过,通过人身攻击否定涉事人学术政治观点的行为,着实不高明,”这位学者说,“但部分企业乐此不疲。毕竟,公众是很容易被情绪带动的。”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某大型互联网企业前公关部职员也承认上述“措施”的真实性。
“使用类似方式的企业,我不敢说很多,但至少不止我们一家。这也是我下决心离开的原因之一,”这位前职员说,“当然,采取这种措施的前提是,这个学者的地位及具体言论已严重威胁到本企业生存发展。”
上述现象引发一个近年来颇受业界关注的问题:学术在资本大潮中如何保持独立性?
“首先我们要承认,有的学者不是真学者,”许可说:“其次,部分互联网公司也确实存在着‘给你钱,把观点改一改’的操作。公众提出这样的质疑,再正常不过。”
但许可强调,中国学者与企业间的联动“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
为什么这样说呢?
许可说,若没有与企业间的互动,学者“是不可能做好网络法研究的”。他指出,互联网法学与传统的学科不尽相同。多数传统学科发展历程均达数十年乃至上百年,拥有大量的经验及案例素材,“不能说一成不变,但它的变动非常慢,是演进式的发展”。
而互联网法学的研究领域多为“突变式”发展,企业永远走在创新第一线。“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创新实践中的困难和真实需要,绝不是闭门造车所能想象到、推断出的。”许可说。
在交流中,部分互联网企业界人士反馈给许可一个“经验”:如果某位学者没有任何产业的知识、背景及信息来源,那该学者的观点和意见可能是缺乏生命力的。
“因为它(指学者的观点)一定充满了大量的臆想;甚至可以说,他提出的问题都不是真正的问题。”许可说。
高艳东有类似观点。他说,互联网企业能提供大量新型的互联网法学课题,而这些问题在纯理论研究中难以接触到。即使再完善的理论,如果不具备实践价值,也必将会被束之高阁。
“因此,互联网法学的理论研究必须落地,必须与实践结合,这个实践就包括司法实践与社会实践,而企业则是社会实践资源的来源之一。”高艳东总结。
那么,如何保障学术的独立和真实性呢?
许可建议,要在学者与企业的联动过程中建立一套评价标准体系。他进一步提出三个“是不是”的观点:“不是说某位学者跟某个企业或者某个人关系紧密,就必然偏向他,而是要看他的观点背后是不是有严密的论据,是不是遵循了学术论证的一般要求,是不是与自身此前的观点自相矛盾。”
“学术的归学术,企业的归企业,政治的归政治。”许可认为,对学术机构的学术观点的判断和批评,“一定要基于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进行,而不是从他和政企学研关系的角度看。这样是有失偏颇的”。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学者对《财经》E法表示,判断一个学者学术“真实性”的关键,是要“上上知网,搜搜论文和专著”,看这个人是否有扎实的学术研究成果。
“他天天跳出来发言与否并不关键,而是要看他这几年有没有出论文、有没有写专著——虽然只看这些东西未必科学,但没有这些东西的人一定不行。”这位学者说,“著书立说的学者,喜欢发言那是对自己的学术成果负责;没这些的,就有‘划水’之嫌。”
互联网法学,“滞后”是不是个问题?
总结历次采访经验,《财经》E法发现,对各领域涌现出的新业态持积极观望乃至鼓励的态度,是多数互联网法学学者不约而同的倾向。
这一倾向并非偶然。多位学者在与《财经》E法交流中表示,这种对新业态的包容姿态,与互联网领域自身变化快、实践性强的特性密切相关。
“贸然评判和定义一个新出现的商业模式,是不科学的,多数受过严谨训练的学者不会这么干。”在此前的一次采访中,一位学者曾这样对《财经》E法表示,“先观察,看看它对市场环境的影响到底如何,再从实践中抽象出一般性的规律,形成报告或文章,为国家建言献策,为经济发展出一份力——这是每一个学者都应该做的事情。”
“有些正面或负面影响不会马上显示,是需要时间的,”另一位学者曾如是说:“短时间内直接下判断是不理智的行为。”
快速发展变化的互联网实践与严谨细致的学术研究间,似乎出现了一个难以弥补的时间差。
高艳东指出,从法理层面上讲,法律本身即具有滞后性,法律是对过往实践经验的总结,受制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先有实践问题,才会有法律的规制。因此滞后性本身就是法律的特点之一。
“正如实践滞后于技术一样,法律滞后于实践也是正常现象。”高艳东总结,随着未来新技术的爆发,社会必将呈指数型发展,“法律理论永远不可能追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如何用当下理论解决问题,更好的实现各方合作,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
“实践的丰富发展,恰恰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矿藏资源;正因为不断的‘滞后’,才需要组织更多力量进行研究,”周辉说,“我们更有信心说,网络与信息法的发展是生生不息、充满朝气的。”
“理论的滞后恰恰是成熟的反应。”许可说,“黑格尔曾经讲过,‘密涅瓦的猫头鹰只有在夜幕降临的时候才开始飞翔’。那是因为,真正对事实的观察必须要朝后一步,和现实保持一定的距离。”
许可强调,政产学研的结合本身是一种观察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学者要投身其中:“不需要去到企业里做法律,不需要到政策研究部门、到监管机构去做立法,也不需去真正做监管——你要做的只是去观察,观察之后,再去沉淀。越是热点,越不要急于下结论。”(财经E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