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
文/李万祥
通往成功的路上,都离不开奋斗精神和艰苦劳动。对个人来说,加班是个人努力奋斗的一种工作状态,也是个人成长的“加分项”。自愿加班是个人选择,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法律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有明确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者应依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
对企业来说,特定情况下的加班,是为了加出生产力、战斗力、凝聚力,看重的是效率和产出。但如果只是让明明可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事,为了“加班费”或其他原因,拖着干、慢慢干,为了加班而加班。或者是该做的事做完了,虽无事可做,但“领导不走我不走”,做样子、走形式,摸鱼式加班,对企业而言,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如果加班属于企业强制,比如极具争议的“996”工作制,法律法规对此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超时加班现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工时及加班工资法律适用标准,以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加班是奋斗的一种体现。但是,一味鼓励加班,把加班文化植根于企业文化之中,甚至于变成一种重压之下的畸形加班、被迫加班、强制加班,使员工超负荷工作,无疑是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甚至有的企业以拒绝加班安排为由辞退员工,这种触碰法律红线的做法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