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电商平台有短信推送商业广告的形式,但并非所有平台都明确退订短信费由谁承担。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退订短信收费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定,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退订短信费用应当由平台方负担。
此前,“每日优鲜APP”所属公司也因同样的理由被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每日优鲜应当承担退订短信费。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11月1日施行。杭州互联网法院提醒,网络平台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有必要在新法施行前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进行全面审查,促使平台及关联方的网络商业运作模式合法合规。
退订短信收费判平台负担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消息,近日,刘某在A公司平台注册用户,并在上述平台进行购物。随后,其收到一条A公司平台发送的商业推广短信,刘某按短信指引回复退订后,产生了0.1元短信资费。
刘某认为,A公司平台有义务为用户提供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的条件,并承担相应退订费用,故将A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被告支付0.1元短信资费。
被告辩称,原告未有直接证据证明0.1元费用系因退订短信产生,被告不应承担相关费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0.1元短信资费,称系涉案短信退订费用的补偿,但其坚持辩称被告方依法不应承担该费用。
在该案中,被告是否有权向原告推送广告、退订短信该由谁买单成为了案件的审理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自愿成为被告平台会员,双方已就相关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规则达成合意。根据相关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有权使用原告个人信息,根据其个性化需求,以短信方式发送商业广告,原告有权在收到商业广告后通过短信等方式行使退订权利,符合互联网平台商业运作模式的信息推送特征。
但双方未就用户行使退订权利的费用承担作出约定,在该情况下,从保护弱势方权益的角度出发,用户退订短信费用应当由提供订阅和退订服务的平台方负担。鉴于被告已实际支付0.1元费用,原告诉讼请求已得到满足,但被告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个保法规制信息推送
这不是第一起涉及短信退订费引发的纠纷。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报道,注册使用“每日优鲜APP”后,王女士多次收到该软件发送的商业推广短信,她按照短信指引回复“N”进行退订却花费了0.1元的短信资费,随后将每日优鲜诉至法院。
2020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向王女士推送商业短信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王女士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负担。
该案中,《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均未对退订商业推广短信所产生费用负担进行约定,属于合同内容没有约定,可以适用合同法“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法院认为,为用户提供可选择的停止推送消息的服务是每日优鲜的一项合同义务,公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王女士发送退订短信是行使拒绝接收权利的行为,并非义务履行行为,故王女士因此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负担。
“双十一”前,几乎每个消费者都会收到商业短信,电商平台及电商平台中的店铺、商家是营销短信的主要发送者。
消费者能否拒绝这些商业短信?淘宝在其隐私政策中明示,如果不想接收发送的商业广告,“可通过短信提示回复退订或我们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退订或关闭。”京东的隐私条例里写着:“您可以根据促销短信内容提示,来取消我们给您发送的手机促销短信。”
除平台以外,许多电商平台中的店铺也会通过发送商业短信进行促销、活动通知。尽管可以退订商业广告,但大部分条款并未对退订费用的承担方进行规定。
工信部2020年8月31日发布了《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或者在用户已经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即将于1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该法案同时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表示,网络平台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有必要在新法施行前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进行全面审查,促使平台及关联方的网络商业运作模式合法合规。司法应当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引导网络平台通过产品设计和技术创新,兼顾用户体验与商业便捷,平衡用户权益和商业资源利用的关系。
(作者:张雅婷,实习生张晓凤编辑:曹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