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应打破流量割据、拥抱竞争

日期:09-28
阿里巴巴反垄断流量

作者/刘旭

202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前夕,我国三大监管部门先后为中国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了指导意见:9月13日,工信部在国新办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要求互联网企业解除网址链接屏蔽,实现互联互通等问题的行政指导进行了公开介绍;9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要求平台企业“坚持诚信运营,不得选择性自我优待,不得非正常屏蔽或推送利益相关方信息,不得利用任何形式诱导点击、诱导下载、诱导消费”;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中德“金融科技与全球支付领域全景——探索新疆域”视频会议的开幕致辞中提到“强化反垄断,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推动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开放封闭场景,充分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

上述一连串监管信号都表明,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以保持开放、拥抱竞争为大前提。换言之,以往先烧钱圈流量,再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或者违反《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来屏蔽网址链接、封锁闭环生态,排挤竞争对手的流量割据模式,已然不再符合监管要求,如不主动整改,恐难免被依法从重查处。

监管方向的调整,并不是否定过去20年我国大型互联网企业对社会的贡献,而是对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发展瓶颈进行全面分析后,着眼全局,立足长远,所做出的必要回应。

保持开放,拥抱竞争

2020年12月16日到18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已明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0年12月24日,阿里巴巴因为平台“二选一”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4月10日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被处以上年度销售额4%,合计182.28亿元罚款。同期,腾讯投资的唯品会也因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平台“二选一”行为而被顶格处罚300万元。随即,美团也因实施平台“二选一”行为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开立案查处。电商平台市场这种通过排他合作协议,限制商户选择权来构筑的“流量割据”正在被反垄断执法“各个击破”。

但是,反垄断执法本身并未给阿里巴巴带来所谓“寒蝉效应”。相反,在履行整改承诺,取消“二选一”行为的同时,阿里巴巴为了留住现有商家,同时争取更多商家加入阿里巴巴的平台,选择以攻为守,通过让利给广大商户,来稳增长,争取长远发展。阿里巴巴2022财年第一季度财报介绍:“(2021年)4月起(阿里巴巴)陆续推出一系列降低平台商家经营成本、减免经营费用的举措,包括生意参谋免费、降低运费险等,为商家创造更好的平台经营环境,降低创新成本、提高经营效率,本季度阿里录得经营利润同比减少11%。”

可见,恰恰是反垄断执法恢复了有效竞争对阿里巴巴的约束,倒逼阿里巴巴在保持对商户的开放性、拥抱竞争的同时,让利给广大商户。这对于依托于电商平台分销产品的中国制造业,尤其是深受疫情影响的广大中小市场主体无疑是一大利好。

同样,近期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央行对平台企业解除网址链接、取消自我优待、开放封闭生态的指导意见也必然让已经面临用户增长放缓的许多中国互联网企业带来更加兼容并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广大市场主体跨平台开展业务降低营销成本。

消除对互联互通的抵触与担忧

任何监管政策的调整都难免会触及部分企业的利益,或者倒逼部分企业走出“躺赢的舒适区”。这也容易导致相关企业产生抵触情绪,或者使出“拖字诀”,延缓整改。有的学者担心平台企业间取消屏蔽,实现互联互通后会增加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和恶意营销,并导致相关法律责任难以厘清,有的学者则认为开放API接口等互联互通措施的价格难以确定,甚至怀疑互联互通可能进一步巩固大型互联网企业的生产支配地位。

但上述担忧本身并不应该成为继续妨碍互联网企业互联互通的理由。

首先,解除网址屏蔽等导致互联网行业信息孤岛化的措施,可以让用户量增长放缓的平台企业获得更多新增用户,同时进一步提升即时通信、社交网络与社交媒体平台的活跃度,进而促进平台间在服务优化、技术创新、体验改善、内容丰富、信息安全以及未成年人保护、适老化等方面的良性竞争,实现行业的共同繁荣。

其次,在保护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安全、防止违法违规信息与链接传播、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保护方面,我国近几年来已经在不断完善监管规则和监管机制,不断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这些监管措施并不会因为互联网企业间互联互通而被削弱,反而会通过解除网址链接屏蔽等措施的逐渐落实而被不断优化,并逐渐在网络监管领域形成“不当局外人,不做旁观者”的全社会共治文化,借助科技和社会的双重力量,更好地保障网络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在这样的过程中,各App之间可以通过彼此签订相关责任划分,确立合作机制,并通过设置提示页面,告知用户在跳转外链或者第三方App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将选择权交给用户的同时,保护用户对外链或第三方App是否涉嫌违规或损害其利益的举报权。

以往实践中,互联网企业往往支持自己的用户打开非竞争对手分享的链接。例如,在腾讯微信和QQ生态下都能够与腾讯投资的快手、滴滴、拼多多、京东、同程艺龙实现互联互通和跨平台互操作,可以有效管控风险、划清责任。可见,在技术层面,互联网企业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并没有难以克服的安全问题或责任划分问题。真正妨碍互联互通的更多是大型互联网企业对借助流量割据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贪恋。

第三,如果把实现互联互通作为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一种交易,那么从中受益最多的必然是由此获得直接便利的用户群体。但这样的交易也会间接让实现互联互通的平台网站或者App都增加日均用户活跃度,进而提升各自平台内资源的价值。这不仅可以让平台间各自需要为互联互通的“交易费用”相互抵消,同时可以消除因为平台割据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激活跨平台的竞争,实现跨平台的资源优化配置。

在上述条件下,因为跨平台的信息交互与互操作变得更便捷,用户跨平台浏览信息的时间成本大幅降低、转换平台达成交易的成本也大幅降低,用户在各大型平台的自主选择权扩大,商户就不得不提供更加物美价廉的产品,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不得不通过降低提现收费或消费信贷费率、增加优惠券或特惠产品等方式争取用户青睐。

不容忽视的是,平台企业向入驻平台商家收取的各种推广费、导流费、渠道费已经客观上成为中国互联网经济中一项隐形的“流量税”。而解除网址链接屏蔽,实现互联互通,打破各大平台的封闭生态,平台企业之间在给商户导流的定价权上也不得不开展更为激烈的竞争,降低对商户的各种服务收费,进而在互联网经济占国民经济比重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利用市场竞争无形的手逐渐降低平台企业群体对实体经济征收的“流量税”。

第四,解除网址链接屏蔽,实现互联互通,开放封闭场景,都是通过主管部门行政指导,在互联网行业强化反垄断,破除“赢者通吃”潜规则的举措,与反垄断执法一样,都旨在恢复市场有效竞争。

无论是微信屏蔽钉钉,导致部分钉钉用户健康码无法通过微信分享和识别,还是微信拒绝向飞书开放API接口,导致飞书用户的在线会议邀请与在线文档无法通过微信传输给好友,再到今年抖音起诉腾讯妨碍抖音用户在微信和QQ生态下转发抖音视频,都凸显了在线办公、短视频等泛社交的移动互联网业态都很依赖即时通信与社交网络的传播途径。

对于涉嫌在即时通信和社交网络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腾讯而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像查处阿里巴巴“二选一”那样,对腾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拒绝向竞争对手开放API接口、无止境地拖延批准竞争对手开发的微信小程序、屏蔽竞争对手网址链接、营造封闭的支付场景等手段,妨碍竞争的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按上年度销售额1%到10%作出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类似的,已经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阿里巴巴也同样应当在天猫、淘宝等支付场景下向符合国内准入规则的各类支付工具开放支付生态,允许用户自由地选择支付工具和分期付款服务机构,以避免再次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用户选择权而被查处。

即便对那些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及其配套规则,对妨碍互联网互通、屏蔽网址链接行为进行处罚。

但是考虑到执法周期,以及目前反垄断执法力量的瓶颈,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央行显然更乐见,在相关反垄断执法调查之前,腾讯、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都能自行进行整改。

当然,这样的互联互通不应局限在腾讯与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百度等大型互联网之间,而是应该面向包括电信运营商、银联、手机制造商等传统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广大外国高科技企业在内的所有在中国市场具有相应准入资质的市场主体。它们可能无法仅仅借助这样的互联互通就对头部互联网企业带来颠覆性的挑战,但是为它们开展跨平台经营创造便利,可以让以往处在割据状态下的流量孤岛借助互联互通变得更富有竞争活力,更好地通过优胜劣汰,造福中国消费者,激发更多创新,并带动更多就业和创业机会。

(作者系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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