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企业上市须确保国家网络安全

日期: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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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网信办:企业上市须确保国家网络安全

近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印发。8月24日下午,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盛荣华表示,积极支持网信企业依法依规融资发展,企业上市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国家的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等。他还表示,条例出台不是针对外贸以及企业境外上市,而是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于今年7月30日公布,9月1日印发。《条例》明确,重点行业和领域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条例》还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规范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活动等作了规定。《条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未履行安全保护主体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未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情况,明确了处罚、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措施。对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其安全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盛荣华表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对于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条例出台不是针对外贸以及企业境外上市,而是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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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并非针对外贸及企业境外上市

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对外贸以及境外上市计划有何影响等问题,盛荣华回应:第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和行业领域的范围,相关单位的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如果符合《条例》第2条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保护工作部门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认定规则,组织认定是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行业或者范围。

第二,企业所有制的形式不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的依据或条件。

第三,坚持对外开放政策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条例》并不是针对外贸以及企业境外上市而出台的,而是为了围绕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本组文/本报记者温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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