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淀区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第二期)
文/杨齐文制作/许强
审核/崔志强、李春山
来源:北京海淀市场监管
2021年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净化广告市场、强化广告监管的原则。持续加强广告导向监管,现将近期查办的部分违法广告予以公布,望各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
李某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个人微博号发布了品牌女性内衣广告。内容含有“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我说没有我带不了的货,你就说信不信吧”等内容,附带当事人推介该商品的视频。女性立足职场,靠的是能力和努力,上述广告将“职场”与“内衣”挂上关系,可以“躺赢职场”,是对女性在职场努力工作的一种歧视,是对女性的不尊重行为,文案内容低俗,有辱女性尊严。经调查,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没有收取单独的广告发布费。另,当事人作为公众人物在广告中利用自身的知名度为品牌女性内衣作推荐,属于广告代言行为,且并未使用过该商品。
当事人上述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构成了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的行为;同时,当事人的代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综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225573.77元;二是罚款651147.54元。
案件点评: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这是《广告法》总则中关于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基本原则性规定。涉案广告不仅发布的广告内容低俗、不当,同时其广告代言行为也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区别于其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而独立存在,故本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也为明星谨慎代言敲响了警钟。
北京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X极速版”客户端投放“九元初高中全科高效提分集训营”广告,广告落地页标题“初高中全科高效提分集训营”,下方为价格显示:9元,官方价399元。广告文案有“[最后一期]今日截止!原价1099,现9元抢”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广告文案中的“原价”是当事人根据老师以前课程平均价格计算出来的,从没有对外销售过。当事人所谓的“最后一期今日截止”,是为了造成优惠课程的紧迫感,实际上特价课程持续一段时间。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费用消耗共计40931.1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22793.51元。
案件点评: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涉案广告将计算价宣传成“原价”,并虚构“最后一期今日截止”的宣传,制造抢购焦虑,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对服务的价格等信息,以及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网站的天津频道组织了拼团节活动,组织会员优惠购买房地产项目。在活动广告中使用了“从项目出发,仅10分钟的车程,就可以到达七里海保护区...”的内容,该活动及广告由当事人自行组织、设计、发布,没有广告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房地产广告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000元。
案件点评:
房地产项目到达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因道路条件、交通状况、交通工具等不同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广告中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是不客观的,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是《广告法》禁止的行为。
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京东网店销售保健食品“儿童婴儿补铁剂60ml”,其商品图片广告中有“药一样,就是‘衣服’不一样”的字样。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且没有广告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100000元。
案件点评:
涉案广告属于保健食品广告,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其应在发布广告前,将广告样件等提交其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取得审查批准决定及文号后,方能发布。
北京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首页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女士形象并配有“王雪剑桥大学在读……20天顺利拿到剑桥offer及全额奖学金。真正的短期、高效、精准提分,名下无虚”的字样,属于使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行为。另,当事人在网站招商加盟页面上发布的广告中有“马上合作马上创收”字样,属于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行为。因当事人不配合,无法核定广告费用,上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使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教育、培训广告使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罚款100000元。当事人上述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款100000元。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共处罚款200000元。
案件点评:
涉案主体在自设网站的不同页面,分别发布了教育培训广告和招商加盟广告,面向的目标群体和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不同,分别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定,认定为两个广告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罚款累加。
北京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X搜索链接的自设网站落地页中有“X专家紧肤溶脂术、综合隆鼻术、波曼特金字塔、热拉提及模特案例(姓名XX、年龄XX岁、胸部缺陷、先天发育不良手术完成后的图片展示)”等内容,与当事人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文件上的审批内容不一致,上述内容为当事人自行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罚款100000元。
案件点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虽然涉案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是其广告内容与审查文件不符,仍然要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