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楠
近年来,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加大在金融科技方面的投入,以推动业务发展。与此同时,金融和技术的业务边界逐渐模糊,存在较多的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
例如,在反垄断治理下,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数据垄断阻碍公平竞争被诟病,而这也涉及到金融科技领域的垄断。如何看待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应如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我们的反垄断,不是要反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而是要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吴晓灵说,大型科技公司介入金融业务是其流量变现的最好途径。为了尽量避免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数据垄断优势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应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
6月10日,在《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报告(下称“报告”)发布会上,吴晓灵表示,如果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确实存在利用数据垄断优势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应基于法治原则,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该阻止时就阻止,该处罚时处罚,该分拆时分拆”。
吴晓灵进一步表示,大型科技公司市场地位的滥用表现为价格上的欺诈、定价杀熟、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捆绑销售、差别待遇、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横向或纵向的垄断协议;旨在消除竞争对手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等。
在对大型科技公司进行监管的同时,也需要看到其创新之处。例如,大型科技公司通过建立平台,以丰富的业务场景为切入点,为供需双方提供对接和撮合服务。
“这种创新有别于传统的价值链某个具体环节的创新,是颠覆式创新。”吴晓灵说,在这种模式下,用户是平台的客户,用户在平台上消费的过程让用户成为了平台的资产,也“成就”了平台对用户的支配地位。
对于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吴晓灵认为,当前市场中普遍存在数据孤岛的问题,不利于数据资产价值的发挥。探索个人数据账户制度,一方面赋予用户充分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要求平台公司有义务在用户授权后,将相关数据有偿向第三方公司开放,从而联通数据,解决孤岛问题。
她提到,大型科技公司介入金融业务是其流量变现的最好途径,因此也可以从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入手规范平台企业的数据治理。
此外,对于数据公司的监管,吴晓灵认为,凡是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均应按合作的性质进行统一而有区别的金融监管。
“根据其介入金融业务深浅程度,实行匹配强度的监管。有些要持有限牌照,有些可以备案管理,有些则可通过合作的金融机实施穿透式管理,不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应按一般科技公司监管。”她说。
当天发布的报告还指出,金融科技的监管目标框架应当包括包容性、稳定性、合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应当秉持风险为本、技术中性、基于行为、功能监管等原则,对金融科技实施差异化监管、以行为为基础开展反垄断相关工作、强化基于算法的行为监管,并建立多级牌照和资质管理体系,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建设全国层面的监管大数据平台,建立监管沙箱机制,解决监管滞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