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平台抽成”议题推动完善网约车定价机制
郭海英
近期,有网约车司机和媒体对网约车平台抽成提出质疑,认为一些平台抽成比例过高,且司机和乘客对每一单的抽成比例、计算方式不知情。5月7日,滴滴出行发布说明显示,2020年滴滴网约车司机收入占乘客应付总额的79.1%,剩下的20.9%,10.9%为乘客补贴优惠,6.9%为企业经营成本及纳税、支付手续费等,3.1%为网约车业务净利润。(相关报道见06版)
滴滴出行用2020年平台数据对外界质疑做出回应,一方面旨在说明平台抽成比例没有外界质疑的那样高。具体而言,顺路单等特殊订单有的抽成比例高于30%,这在总订单中占2.7%,尽管占比不高,但“确实给司机师傅造成了困扰,比较容易被传播,让大家以为滴滴的抽成都高于30%”。
另一方面,滴滴提供了司机收入构成的数据,即司机收入主要由分成和补贴两部分组成,而平台抽成需支付纳税、乘客补贴优惠及其他运营成本,剩下为网约车业务净利润,在乘客应付总额中占比3.1%。通过说明司机收入构成和平台抽成的使用情况,初步显示了网约车价格形成及变动机制,有利于公众更加清楚地了解乘客、司机、网约车平台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关系。
2019年10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照上述规定,目前网约车平台在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方面做得还不够。滴滴出行此次发布情况说明,探索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相关信息,这方面的工作应当继续推进和加强。
近年来,网约车作为城市道路运输的新业态新模式,对优化配置道路运输资源、方便公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有机部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上述《意见》明确,“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可见网约车已具有“准公共交通”特征和“准公共服务”性质,特殊情况下可视同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按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无论是作为准公共交通形式,还是特殊情况下视同为公共交通,网约车的价格制定都应当属于公共决策,网约车司机、平台企业、乘客、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等相关主体都应当充分参与,通过积极协商、良性互动和有序博弈,形成原则性共识和具体的价格内容。
从这个角度看,此次“网约车平台抽成”成为公共议题并引发社会关注,正是相关主体参与网约车定价公共决策所产生的影响。上个月,滴滴成立网约车司机生态发展委员会,宣布面向司机群体征求意见建议,推动建立更高效的司机补贴和定价机制,以多劳多得、优劳优得为基本原则,为司机提供稳定、灵活、多元的收入模式。这是司机群体和网约车平台互动、协商参与定价决策的有益举措。
相较之下,有关职能部门、监管部门、乘客群体和上下游行业企业等相关主体,参与网约车定价决策还应有更加积极主动的作为。希望这次由“网约车平台抽成”引发的公共讨论,有助于深化公众对网约车定价的关注与认知,推动各方深入参与网约车定价决策,推动形成完善的网约车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