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京报记者韩沁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终审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判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4月9日,郭兵与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现场。来源: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4月9日,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迎来终审判决。
主诉人郭兵是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研究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多年。2019年,作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下称动物世界)年卡会员,郭兵收到动物世界的群发短信,得知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需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但郭兵认为,人脸识别收集的面部特征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愿使用人脸识别系统。
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后郭兵将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去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终审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判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9日下午,新京报记者就判决结果和人脸识别信息使用等问题与郭兵进行了对话。
2019年11月5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门口。新京报记者梁静怡摄
“不满意判决,可能会申请再审”
新京报:你怎么看终审判决?
郭兵:我其实不太满意。我的诉求之一是确认人脸识别作为唯一入园方式的相关合同条款无效,但二审法院根据合同法驳回了。我认为这是本案的重要诉求,需要进一步的审查。如果能确认这一格式条款无效,动物世界就不能把人脸识别作为唯一的入园方式,相当于间接保护了其他动物世界年卡会员的权利。
宣判之后,我也明确表达了对这一终审判决的看法,我可能会继续申请再审。
另外在与动物世界的协商过程中,我虽然同意人脸识别是唯一入园方式,但不代表我认可了这一要求的合法性,这是两回事。我认为我的同意是被迫的,因为动物世界没有给出其他的入园方式。
新京报:你的诉求还包括动物世界要在第三方鉴定下删除个人信息,是怎么考虑的?
郭兵:法院虽然判决动物世界删除我的个人信息,但这是没有保障的,因为动物世界删没删,我无法确认。只有在专业的第三方鉴定删除,才能消除我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的顾虑。
其实,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保证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难题。我和欧美学者交流时也发现,在欧盟,这个问题同样存在。法院可以支持原告提出的删除个人信息的诉求,但怎么删除还会有问题。因此我个人认为要求第三方鉴定的诉求是合理的,但很遗憾法院没有支持。
“要认识到使用人脸识别信息存在的风险”
新京报:去年10月人大常委会审议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个人信息处理的依据进行了规定,其中就包括“取得个人同意”,应该怎么区分同意是否是被迫的?
郭兵:在实践中,消费者其实很难实现“同意”。比如在本案中,如果我不同意人脸识别,就没法进动物世界。某些消费者可能为了用某个App而被迫同意刷脸,实际上我们是没有选择空间的。
本案二审判决中,消费者的选择权也是焦点之一,这是此前审理没太涉及的。法院认为,消费者对于是否允许经营者使用自身生物识别信息享有自决权,动物世界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收集、使用消费者生物识别信息。
我同意办理指纹年卡,所以法院认为我的选择权没有被限制。但如果这样认定选择权,消费者的选择权很难得到实质保障。因为信息使用方拿出一个隐私政策或公告很容易,但消费者没得选。
新京报:在个人信息保护中,你认为应如何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郭兵:选择权的保障,一方面是消费者要有选择权,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能认识到使用人脸识别信息存在的风险。人脸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很多消费者对这种风险没有意识,他们可能会为了便利就轻易选择。
我认为对于会员卡办理、小区门禁这些特别敏感的生物识别场景,人脸识别信息的收集是不必要的。在这些场景下,要想全面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就需要技术使用方提供足够的风险提示,这样才能逐步培养起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是否也可以参考“吸烟有害健康”的提醒模式,让消费者们了解人脸识别信息的使用风险。
新京报:会员卡办理和门禁还在形式上取得了消费者的同意,但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部分商家未经同意就收集进店乘客人脸识别信息,您怎么看这种行为?
郭兵:这种行为是最过分的,完全没有执行知情同意的规则。虽然企业回应说没有滥用人脸识别信息,但消费者是没有能力求证的。这需要监管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
从我这次的维权经历看,个体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是非常脆弱的。一般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太大了。我自己是法律从业者,也一直在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但我的多数诉讼请求也没有被法院支持。个人不能保护个人信息的时候,监管就变得格外重要。
个人信息保护需提出更细化的规定
新京报:在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中,如何保证个人信息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
郭兵:是否合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去分析。在3·15晚会曝光的人脸信息收集乱象中,最基础的知情同意都没有遵守,这显然是违法的。在我起诉动物世界的案件中,虽然形式上是知情同意了,但也要考虑到收集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原则。简单讲,进动物园是否一定要刷脸才可以?现有法律只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未来还要在此基础上提出更细化的规定。
另外,现有法律没有对人脸识别信息和其他类型的个人信息进行区分,缺少对人脸识别信息的特别保护规定。这样一来,企业可能会觉得与其收集部分个人信息,还不如把包括人脸识别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都收集起来,这也是目前人脸识别被滥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京报:你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有什么建议?
郭兵:接下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否可以向特别保护的方向去发展?通过提高处理门槛来进行保护包括人脸识别信息在内的敏感生物识别信息,比如对参与信息处理的企业提出更高要求,明确限定信息使用范围等。我认为这些措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脸识别的滥用。
在我看来,目前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已经远远走在监管的前面,也走在立法的前面。法律上缺少更细节的规定可能就是监管难的原因之一。
新京报:在实际生活中,你觉得要如何避免强制刷脸或在无意中被刷脸?
郭兵:感觉很难,除非大家自己有风险意识。我认为监管这块除了执法,还有普法的职责,普及网络安全的常识和风险很重要。在这方面,我们还需要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