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起诉一公司“贬损微信消费券” 获赔7万余元

日期:03-31
腾讯微信消费券

新浪科技讯 3月31日下午消息,天眼查App显示,3月30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楚孔鑫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21555号,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深圳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被告为楚孔鑫、张倩倩。

腾讯起诉一公司“贬损微信消费券” 获赔7万余元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三原告及其“微信”、“微信支付”商标及相关产品在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2020年4月2日,被告在其运营的“嘉祥网”上发布了标题为《为什么同样发消费券,嘉兴无法复制杭州的成功?》的文章。该文章使用来源不明的虚假截图,故意发表不实言论,严重贬损了三原告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被告侵权恶意明显,且前述诽谤言论已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辩称,涉案的文章未写明“微信支付在消费券服务方面存在重大漏洞”,没有出现“微信支付”的字样;该文章不存在拿微信与支付宝进行比较的情形;涉案文章系转载文章,被告无主观恶意且点击量极少,未造成实质影响。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嘉祥网”上发布的涉案文章,系对嘉兴和杭州第一轮发放消费券一事的对比,整篇文章主要围绕嘉兴、杭州两地在第一轮优惠券发放过程中分别选择了微信和支付宝而进行的分析、对比及评价。涉案文章中提到“微信没有任何实名制安全措施”等内容,文章使用的截图中包含文字“一堆微信小号在侵吞国有资产,微信对实名制的把控为0”等,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微信”服务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降低社会公众对“微信”服务及其运营主体的信赖。被告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构成对三原告的名誉权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腾讯起诉一公司“贬损微信消费券” 获赔7万余元

本案裁判结果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楚孔鑫、张倩倩在《法制日报》非中缝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合理支出6800元,以上共计76800元;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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