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隐形的质量工程

日期:03-16
社交电商消费者权益

原标题:“3·15”隐形的质量工程

应该从形式特征与实质社会危害性两个角度,来界定正常的社交电商模式与传销之间的合理界限。是否合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就是其中的重要区别。

智联招聘等平台简历给钱就可随意下载,个人信息大量流向黑市;万店掌、悠络客、雅量科技、瑞为信息等门店监控技术公司擅自抓取人脸信息;手机清理类软件将老人推向诈骗深渊……今年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这些案例表明,进入数字化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命题和新挑战。

3月15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研究了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会议强调,要加强平台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督促平台企业承担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保障等责任,维护好用户数据权益及隐私权,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

当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在“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该《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权益的具体制度规范。

一方面,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新类型电子商务层出不穷,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界定和责任义务的合理边界变得模糊,甚至出现了一些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合法非法界限也不清晰的问题。另一方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来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手段,亟需补足监管规制的短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律顾问薛军教授,请他谈了对新型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为何需要防止人脸信息被滥用,如何规制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问题的观点。

数字化时代要“数字无障碍”

《21世纪》:社交电商是一个体量庞大但却颇为模糊的电子商务业态,由于强烈的社交属性,这种商业模式与传销的界限并不清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有什么挑战?

薛军:借助对各类熟人关系链中所蕴含的商业价值的挖掘,社交电商以分散的私域流量,借助于口碑推荐的模式,赋能中小商家获得商业机会。

然而国内关于传销的相关立法,特别是2005年制定的《禁止传销条例》所采取的规范模式,在实践中通常被做出带有明显形式主义特征的解读,也就是说,只要相关行为在客观上表现出所谓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以及团队计酬的特征,就被认为构成应该被处罚的传销行为。至于说具有相关特征的行为究竟会有什么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则往往不受关注。

这就导致近年来不少社交电商企业被认定涉传销而遭受处罚。比如最近,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没收其违法所得754万元,罚款150万元。实际上在2019年,“花生日记”曾被拟罚没7456.58万元。这两个决定之间的差距很大,处罚金额接近“打一折”,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监管部门在把握社交电商模式合法性问题上存在的困惑。

我认为,应该从形式特征与实质社会危害性两个角度,来界定正常的社交电商模式与传销之间的合理界限。是否合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就是其中的重要区别。如果终端购买者所购买的都是正常价格的商品,用户端的退换货等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采取什么模式来分配相应的销售佣金,都不太可能产生社会问题,更不会出现受害人群体。

《21世纪》:用户评价是电子商务重要的信用机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但一些平台故意“隐藏”差评,让很多消费者在购物时感到无所适从,对此应如何规制?

薛军:电商信用评价机制要能够发挥作用,就必须确保充分有效地传达用户评价。任何对用户评价内容的不当干预,无论是在展示方式上做手脚,还是以内涵模糊不清的所谓“感觉不佳”取代内涵清晰的中差评,都不是合格的信用评价制度。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14条中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评价。

当然,现实中情况非常复杂,伴随着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出现了所谓的职业差评师,以给商家差评为要挟、敲诈勒索平台内商家。对于这种行为也需要予以打击。对于不属于用户评价,也无助于增加潜在消费者对相关商品或服务了解的信息,都可以采取屏蔽等技术处理。这样做当然具有合理性。上述办法中也提到,如果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总的来说,能否充分有效地传达用户评价,是评价电商信用评价机制是否合格和妥当的唯一标准。在满足这一标准的基础之上,筛除不合法的杂音,也是让这一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

《21世纪》:不久前,有媒体报道,一些城市的老年人在搭乘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因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无法按照要求出示防疫健康码,被拒绝乘车,引发了智能化、数字化时代“适老”的话题,你认为进入电子商务时代应该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

薛军: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不应该成为一道变相的门禁,将老年人屏蔽在社会生活之外。数字化时代,同样需要高度关注“数字无障碍”这一现实问题。

数字无障碍的要求,应该作为数字化时代的一项技术伦理准则,融合到产品以及软件的设计中去。更醒目的字体、更简易的安装、更便捷的操作,这些适应老年人身体及认知状态的设计理念,应该在数字化产品中得到体现。对数字无障碍的要求,无论是作为互联网企业主动追求的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作为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在提供面向大众的App应用服务时,都应该得到认真考虑。

《21世纪》: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在线教育迎来了爆炸性的增长。但这一领域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问题也非常突出。你认为应该如何加强监管?

薛军:目前这一领域虚假宣传问题比较突出,一些根本不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老师,被包装成教学名师,学生和家长发现之后,无法有效维权。另外,还有课程的过度营销,一次销售上百节课,以打折来吸引学生家长,收取了预付款之后,却屡屡发生机构倒闭无法退款的问题。

由于中国的家长特别重视子女教育,也愿意省吃俭用,在子女教育上投入,所以一旦发生在线教育机构倒闭卷款跑路的情况,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还是需要在线教育平台做好培训人员的资质审核,杜绝弄虚作假。相应的培训人员需要公示其教师资质以及相应的文凭证书。相关主管部门也应该建设相应的后台数据库,使得用户能够查验核实相关证书资质的真实性。

关于培训费用的收取,可以采取类似于第三方担保交易的模式,相应的培训费用进入第三方的监管账号,根据课程进程及学生家长的确认支付指令,划转到培训机构的账号之中,这样避免在线培训机构通过集中课程营销,在短时期内获取大量的培训费用,后续一旦发生问题,也便于及时止损。

在线教育行业也需要建立规范的行业标准,就在线教育运行过程的主要问题,如何规范化运营等提出要求,这样便于优胜劣汰,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发生。

人脸信息泄露的后果更严重

《21世纪》:目前人脸信息被不当收集、过度滥用已经引起社会普遍担忧,你认为应该秉持怎样的规制原则?

薛军:在诸多个人信息中,为什么要特别关注人脸信息呢?这与人脸信息的特征有密切关系。首先,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一般来说伴随着人的一生,是不可更改的,一旦泄露很难救济。其次,即使同为生物识别信息,人脸信息与指纹、虹膜、基因之类的生物识别信息相比,也存在重要差别。人脸信息不具有私密性。隐藏在任何一个角落的高清摄像头都可以毫不费劲地抓拍到他人清晰的脸部照片,然后即时上传到人脸信息数据库中进行比对,从而快速识别出相关主体的身份。而这一切,可以在相关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从这个角度看,人脸信息泄露的后果可能更加严重。

(作者:王峰)

2020年网络犯罪人数增47.9% 数据合规成企业命门 比特币价格大幅回调 因印度拟立法彻底封杀加密货币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