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荔法宣)当遭遇食品消费侵权的时候怎么办?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一起来看看法官如何支招教你维权。
案例一:
网上销售疫区牛腩获利
被告人洪某为获得高额利润,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某国牛腩在其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经核,洪某通过网络销售了此类牛肉20件,销售金额合计19950元。
荔湾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洪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洪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收购走私来自疫区的牛腩在网络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二:
烧腊店“四舍五入”结账
小陈喜欢吃烧腊,长期光顾家附近的烧腊店。小陈最近发现,烧腊店里的烧腊按斤称卖且经常打折,但他在店里每次的消费金额都没有零头,均为整数。小数怕长计,小陈多了个心眼,觉得烧腊店存在长期多收钱的现象,于是开始收集证据。一段时间后,小陈把案子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调解,小陈和烧腊店达成调解协议,烧腊店一次性向小陈支付多收的金额及赔偿金500余元。
法院指出,在日常餐饮、购买食品、日用品等小额消费中,很多消费者都没有特别留意支付金额的具体计算,包括小零头、小差额,都是商家说了算。随着电子支付越来越普及,大多消费者在电子支付时更是“求快”,不太在意和计较小零头、小差额。但是,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这种“无所谓”“不在意”的心理,“贪图小便宜”趁机多收费,每次多收几角钱、几元钱,形成长期的收款“潜规则”。殊不知,这不但是一种不诚信的经营行为,更是一种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支招:
购买食品谨记“三多”
经办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谨记“三多”原则,维护自身“舌尖上”的权益:
一要多“看”:
食品安全关乎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购买食品时应尽量到正规的场所、网站去购买,购买前要多“看”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标识是否齐全;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销售商家能否提供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购买时要多“看”支付金额与实际消费金额是否一致;闲暇时多“看”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法律意识。
二要多“留”:
若在线下实体店购物,多“留”食品包装盒、说明书、票据或者购物的相关凭证;若通过网络渠道进行购物,多“留”与官方客服沟通交流的凭证和购物凭证;若是大额的预付消费,多“留”书面协议、预付单据,保留好相关信息资料以便维权。
三是多渠道“解决”: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