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吗咿呀嘿”换脸游戏走红,侵权风险不可忽视

日期:03-07
换脸游戏网红

原标题:“吗咿呀嘿”换脸游戏走红,侵权风险不可忽视|周末谈

来源:新京报

虽然普通用户仅提供照片或视频,基本不会产生人脸识别被破译的后果,但使用他人照片制作短视频还是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最近,以“吗咿呀嘿”为BGM的换脸动态短视频火遍全网,除了全家福、宠物全体上场外,一些娱乐圈明星科技大佬也“被动”参加了洗脑神图。

对此,有网友质疑:这个看似全民娱乐的狂欢,背后存在较多的技术与法律风险。也有一些媒体提出了例如人脸支付等风险提示。

人脸识别发展至今,绝大部分的采集端已经从2D检测升级为3D检测技术,配合上人体活体的光感和深感技术,结合几万个肉眼不可见的光点进行综合识别,几乎不可能让照片代替活体人脸。在通常环境下,绝不可能出现单以他人照片就能解锁和支付的情况。

不过,若说得极端一点,在使用3D打印技术制作的面部时,不增加其他活体动态感知的情况下,确实也可能出现人脸识别的盲区。但这都是在实验室环境下才会出现的结果,对普通用户仅提供照片或视频的情况下,基本不会产生人脸识别被破译的后果。

涉嫌侵犯肖像权?

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角度看,使用他人照片制作短视频的直接后果就是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网民以娱乐为目的,上传他人照片,通过生物动态化技术,以短视频等方式在互联网上展现传播,这种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肖像权合理使用范围。

特别是将一些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制作成搞笑视频,因公众人物商事人格权比较普通人价值更高,一旦被诉以侵权,可能赔偿额度会非常大。再结合这些网络信息传播影响很高,点击数和转发度都很大,一旦被诉,上传者可能会得不偿失。

然而,话又说回来,“吗咿呀嘿”的视频传播大都以欢快娱乐为主,基本不会直接涉及社会评价贬损或主观恶意的情形。

△还珠格格全员“蚂蚁呀嘿”,图源短视频平台截图。

△还珠格格全员“蚂蚁呀嘿”,图源短视频平台截图。

肖像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进行维权是一种权利行使方式,不进行维权也是权利的行使方式。一般来说,公众人物不太可能会因此将上传的网民诉至法院,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公众人物肖像权等人格权相比普通人而言,要有一定的贬损,除了捏造事实、恶意诋毁或商业使用等情况外,其他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其次,公众人物也要为自己人设做考虑,对此进行维权诉讼,“招黑”可能性比较高,也是得不偿失;

最后,全民洗脑的神创意,可能会拉近自己与公众的关系,大可不必费力不讨好。

“吗咿呀嘿”参与方式应合法合规

当然,从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权角度看,上传自己与他人的照片,可能涉及侵害隐私权的问题。

△图源短视频平台截图。

△图源短视频平台截图。

首先,自己与他人的合影,在其他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单个主体擅自将照片制作视频上传,涉及侵害他人隐私权、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等问题。所以,网民若想蹭一波热度,不管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人际交往的道义角度,对于合影还应事先征求他人意见。

其次,相关照片展现的是人脸部特征,是可以识别到自然人身份特征的信息,当然属于个人信息范围。《民法典》特别将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如果被上传者事先不同意,上传者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人脸识别信息有着特殊保护。不管是《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和国家网信办颁布的相关规定,对14周岁以下的孩子个人信息都要特别保护,未经孩子监护人明确同意,不能随便上传孩子包括面部特征在内的个人信息。

因此,“吗咿呀嘿”确实很火,也确实很好玩,尽管可能不会涉及人脸支付安全问题,但参与的方式应合法合规,至少有几条红线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未经他人允许的照片视频不能自作主张上传;第二,未成年人视频照片信息不要恶搞或上传;第三,不要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制作视频。

一般来说,互联网大厂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比较到位,其他视频制作方则鱼龙混杂,在委托过程中,将自己的电话、微信、照片、视频、支付信息等都交到那些小作坊手中,其中安全隐患远远超过欢乐系数。这需要警惕!

专访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将加强肖像权、声音和个人信息保护

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纠纷诉讼不断涌现。2019年全国法院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约17.7万件,较十年前增长了近十倍。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京报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对于互联网司法治理,他透露,接下来将完善对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

新京报:随着互联网社交媒体的发展和普及,隐私、名誉、荣誉等人格权保护也日益引发关注。人民法院如何保障公民的线上权益?相关案件裁判存在哪些难点?

贺小荣:社交网络的发展,引发了大量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纠纷诉讼。从案件数量来看,仅2019年一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177135件,较十年前增长了近十倍。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陆续审理了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件,如“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案、莫言姓名权、肖像权纠纷案,这些案件妥善处理了私权保障与信息自由的关系,促进了网络空间的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并且,为加强互联网的司法治理和公民权利保障,北京、杭州、广州设立了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包括网络侵权在内的11类案件,开辟了互联网司法发展和公民线上权益保障的新路径。

去年下半年,根据民法典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对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清理,增加规定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完善了人格权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肖像权、声音和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等新规定的适用指导和裁判规则研究,完善有关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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