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俊
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这些新业态从业者,冲在互联网时代的前端,却仍缺乏相应的司法、社保等保障。
他们大多未与网络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身份上既不能被归入劳动关系,又与自主劳动的承揽人有显著区别,在法律上陷入难以归类的尴尬境地,缺乏对应的保障措施,成为“困在系统里的人”,如何为这个群体解困?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建议,针对平台新型从业者单独立法,给予其在用工类别中的法律身份。并且,在社会保险方面,应设立平台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可以平台、从业者共同付费形成保障基金。
背景:共享经济中提供服务者人数达7800万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显示我国共享经济参与人数约8亿人,其中提供服务者人数7800万人,网约车、外卖餐饮在网民的普及率分别达到47.4%和51.58%。“平台新型用工已具有相当的规模。”肖胜方说。
2020年2月,“网约配送员”已经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成为一种新职业。今年2月,人社部刚公示网约出租车司机拟成新工种。
与庞大的群体相比,其各种保障仍存空白。
以社保为例,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孙萍及其团队2020年11月在北京进行的调查显示,受访外卖骑手六成以上没有社保;有社保的骑手多为兼职,是原单位交的社保,或是骑手自行缴纳。
难题:法律身份认定难、权益保障难
肖胜方在建议中解释了新型平台的特点:与传统用工企业直接雇佣劳动者对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同,平台以信息服务合同的方式分别连接劳务提供方与需求方。通过信息技术,平台企业避免了用工主体身份,成功转化为连通信息的中介,劳务提供者也由企业员工外溢为企业的合作者。
建议指出,劳务提供者的自我雇佣,甚至生产资料的自我提供,成就平台轻资产运营及迅速扩张的同时,也带来了平台从业者法律身份认定及权益保障的双重难题。
关于平台从业者法律身份认定的难点在哪?
肖胜方在其建议中指出,我国用工形态分为劳动关系或非劳动关系。平台用工主体地位的虚化使平台就业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平台系统对从业者的操控又使其难以摆脱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换言之,平台新型用工既非以劳动关系式的“白”,也非以非劳动关系式的“黑”的形式出现,而是以介于两者间的“灰”的形式出现,因而造成归类的困难。
而劳动关系或非劳动关系的归类也使得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难以保障。他在建议中解释,因为两个归类意味着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会进入“强保护”或“无保护”的法律格局。“强保护”模式将使平台人力成本升高,轻资产模式难以实现,促进就业能力受到影响;“无保护”模式将使从业者无力抗拒不公平的平台规则,使其沦为新技术的工具,暗含不稳定因素。
建议:设立平台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
针对上述的难题,肖胜方建议对平台新型从业者单独立法,明确其中间类型劳动者的法律身份,给予其低于劳动者、高于非劳动者保障程度的保护,避免对现有用工体系的大规模改造。
在新型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方面,肖胜方建议从劳动基准、社保权利、集体劳权、公共就业服务四个方面进行。
在劳动基准方面,应立法保障平台从业者休息的权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在社会保险方面,应设立平台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可以平台、从业者共同付费形成保障基金,由保险公司运营,由国家统一规定保障基金支付情形。在集体劳动权利方面,平台从业者有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应明确平台从业者可以享受相关公共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