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检察
原标题: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提起公诉
2021年2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根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侦查,2021年1月20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郎某、何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在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车队微信群。后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何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的目的,使用各自微信号假冒快递员和被害人谷某,捏造谷某因取快递结识快递员、二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二被告人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同年7月7日至7月16日,被告人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某车队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评论。
上述偷拍的视频、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多个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后,引发大量点击、阅读以及低俗评论,引起网络热议。被害人谷某因被诽谤导致无法正常履职被公司劝退,后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
检察机关起诉认定,被告人郎某、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仅损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得以广泛、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以公诉程序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与以往口口相传、社区传播诽谤不同,类似本案被害人谷某遭受的网络诽谤案件发生后,寄望于公民个人按照刑事自诉程序自行取证或者由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以追诉犯罪、维护权益,显然会遇到重重困难,只有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追诉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公民人格权的刑法保护,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是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使命。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职,促进网络空间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