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交电商需推进创新式管理
毕舸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其中第41条指出: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主导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比如,社交电商就是发展迅猛的电商新业态。2020年亿邦智库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社交电商整体规模已达2万亿元以上,增长63.2%,在网络零售中的占比超过20%,渗透率达到71%,由此可以看出,社交电商已经成为电商领域最重要的新生业态之一,带来了庞大的产值及就业人数。
相比于传统电商,社交电商通过社交关系链所形成的信任度,通过分享好物、组团拼购等方式,能够迅速聚合成规模化流量,从而形成强大的购买力。
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新常态下,具有社交属性的电商平台优势被进一步激活,成为沉淀和盘活流量的新高地,并为疫情期间的基础性社会活动提供了极大便利。无论是生鲜日用等消费品行业,还是辅导培训等线上服务业,都通过社交电商快速形成私域流量池,触达新用户、留存老用户。近期火热的社区团购,本质上也是社交电商,就是通过社区“团长”所建立的关系链进行大批量团购。
社交电商的特质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快速形成集群,从而实现商业价值。这种针对“熟人圈”的商业模式,一方面因其客群黏性比较高,发展速度令人侧目;另一方面其集群型的特征又与当前法规界定的传销活动在外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如果不加注意,则可能衍生灰色地带。
这也让社交电商一方面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另一方面有关某些社交电商企业涉嫌线上传销被处罚的案例时有发生。事实上,行政处罚是有关部门对企业纠偏扶正,推进行业稳健发展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强力监管和科学引导下,社交电商正趋向合规发展,行业生态环境也得到了改善。
然而社交电商模式更迭速度快,对传统电商赋能优势明显,线上从业人群涉及面较广,监管形势和发展形势都相对复杂。从长远来看,要实现该行业的健康发展,除加强传统行政执法手段外,有必要进一步改善整体生态环境。对社交电商行业的监管,除了常规的监管处罚手段外,还要从源头对不法行为进行管理,也需要建立覆盖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同时执法部门、市场主体、NGO组织和媒体之间要构建有效沟通渠道,形成行业共治力量,实现对社交电商的有效、全面监管和科学引导。
2020年9月,中国电子商会发布《社交电商经营规范》,这一标准被称为社交电商行业的首个行业自治标准,首次明确了社交电商的范围和定义,规范了社交电商的经营模式,制定了经营者管理、产品质量控制、售后服务、资金结算等条款,从而推动并完善企业经营能力,促进社交电商规范安全发展。
因此,未来社交电商行业将迎来政府监管、行业自治并行的发展态势。而在政府监管的执法实践中,不能教条地依据十多年前针对线下传销活动特点制定的《禁止传销条例》,要尽力做到既严厉打击以社交电商为幌子的传销活动,又注意甄别其真实社会危害性,进行“包容审慎”监管,防止社交电商的正常分销被扣上“传销”的帽子而产生商誉危机。
显然,对处于发展过程中的社交电商,包容审慎监管才是多赢之举。以社交电商为代表的互联网新业态最大特点是“新”。有个常用的互联网术语叫做“试错”,也即互联网新业态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刚推出来时不可能完美,但这正是互联网新业态的特性所在。这需要社会各界对此有更多理性认知,对互联网新业态所出现的阶段性问题,应在督促其解决问题的同时,提供相应的缓冲期,对问题本身不做扩大化处理。
而在相关新业态及时纠错后,更应同步提供助其重归发展正轨的政策和社会环境,如此不仅是对新业态本身的适度管理,不缺位也不越位,同时也确保了大量在新业态就业工作的员工及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就业者不至于受到严重影响,这其实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的态度。
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新经济、新业态,多年前使用的法规可能存在滞后,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一情况,关系到互联网新业态发展的速度和前景。只有创造更为开放、宽容的社会环境,在公共政策制定上与时俱进、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在日常执行上宽严相济、提供适度容错性,在舆论上也应给予更为开明的氛围,方能让互联网新业态、新企业勇于创新,充分激活创新创业所带来的平台效应,从而让更多劳动者从新经济中获得相比以往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更高的收入,增强改革发展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