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青年报、人民日报客户端
记者:史奉楚
近日,“广东东莞网约车司机为救婴儿连闯红灯家属拒绝作证”引发关注。
司机连闯三个红灯将孩子送医,为此,他要被扣18分,并处以600元罚款。交警表示需提供相关的医院证明,婴儿家属却拒绝作证,称闯红灯跟他没关系。司机表示虽然他无法理解患者家属的态度,但是并不后悔这么做。
此后,交警调取公共监控视频和医院的记录,发现确实存在这件事,已帮其消除违章记录。
从报道的内容来看,受益人非但不懂得感恩,甚至不愿出面配合作证以消除施救人的违法记录,其行为显然应受到道德谴责和声讨。
但从长远来看,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显然不能仅仅指望受益人的配合或者作证,而应构建一套完备的调查机制,以求最大限度还原事实。
在正常人来看,见义勇为事件中,受益人理当感恩戴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甚至给见义勇为者送上锦旗,或者赠予其财物。但也不排除有部分受益人因为各种原因而不愿出面作证,甚至拒不见面的情况。
从人之常情角度出发,受益人积极配合作证是其道德义务,是作为受益人的基本良知和道德要求。如果其拒不配合的话,显然属于忘恩负义的失德行为,应受到道德谴责和舆论声讨。
但是,反过来说,人有形形色色,受益人未必会怀着感恩之心积极配合作证,配合有关部门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见义勇为是紧急情况下的施救行为,人们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不可能先行询问受益人是否应该感恩,是否应该配合作证。或者说,人们在见义勇为时,往往不会去苛求施救对象的道德和品格,这正是见义勇为行为应受表彰和褒扬的高尚所在。
但是,见义勇为者可以不苛求施救对象的完美,有关部门在维护见义勇为者权益方面,则应考虑到多种可能性,即应将施救对象的不配合、不作证等最坏因素考量进去。进而可以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以还原事实真相,确保见义勇为者不受委屈。
就以此事件而言,有了受益人的证言,见义勇为的网约车驾驶员自然容易消除违章记录。但是,欠缺了受益人的证言,或者受益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是否就不能还原真相呢?
显然不是的,正如报道所指出的那样,有关部门通过调取公共监控和视频、调取医院记录等证据材料,也可以还原事实,并不是缺少了受益人的证言就办不成事了。
因而,在处理类似事件时,显然不能苛刻地要求必须有受益人的证言方可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将寻找受益人祈求其作证强加给见义勇为者,成为其额外的义务。
相关部门理当积极主动地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帮助和指导,协助其搜集证据,或者依照职权调取收集相关证据,进而还原事实真相,让见义勇为者不再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