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根据下周即将公布的一项监管草案,欧盟将要求Facebook和亚马逊等“超大型”科技公司承担更大的互联网管理责任,违者将面临高达营业额6%的罚款。
媒体获得的保密文件显示,大型科技公司必须对互联网上的多种信息进行审查,包括在亚马逊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第三方供应商,此外还需要与监管部门和研究人员分享数据,解释平台如何监管违法内容。
与此同时,大型互联网平台必须“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及时”让用户知道他们正在观看广告,从而提升广告透明度。用户还应当知道,广告是由什么公司投放的,并且能“获得有意义的信息,了解基于哪些主要参数,他们才成为广告的目标”。
欧盟监管机构首次将“超大型平台”定义为用户数超过4500万的平台,这个数字相当于欧盟人口的10%。之所以针对这类公司是因为,它们对欧盟的互联网用户具有“不成比例的影响力”。
监管草案显示:“现在,超大型平台在放大及塑造互联网信息流方面发挥了系统性作用,并影响到欧盟很大一部分公民。”
根据草案,大型平台必须任命“一名或多名”合规官,以确保平台对《数字服务法》要求的合规。这些大型平台大多来自美国。
草案显示,如果未能遵守规定,平台将被处以高达上财年总营业额6%的罚款。草案显示,罚款金额将取决于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持续时间,以及是否属于再犯。
欧盟目前正在对互联网监管规则进行20年来的首次重大改革,具体涉及到互联网平台在处理违法内容时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以及如何遏制大平台日益增长的市场影响力。
此次的保密文件显示,大型互联网平台“触达了最多的受众,因此有可能造成最严重的损害”。“因此,大型互联网平台应当承担最高标准的尽职调查义务,以匹配它们的社会影响力和手段”。
负责强化针对大型科技公司监管的法国专员蒂埃里·布雷东(Thierry Breton)6月曾表示:“互联网平台在我们的生活、经济和民主中发挥了核心作用。这样的角色意味着更大的责任。我们必须要为数字服务制定现代化的管理规则,才能确保这些责任得到履行。”
多家消费者组织此前警告称,由于缺乏互联网环境下的法律保护规定,互联网上的消费者正面临欺诈或劣质产品的威胁。
欧洲消费者协会Beuc总干事莫尼克·格延斯(Monique Goyens)表示,《数字服务法案》将“让欧盟获得更好的工具,确保数字经济造福消费者,而不是科技巨头的利润最大化”。“针对科技巨头为保护自己狭隘的既得利益而玩弄数字经济的能力,已经到了需要终结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