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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深圳市网贷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对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加强联合惩戒。
该《通知》指出,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的筛选标准是:网贷借款人符合逾期时间超过6个月,经合法、必要的催收,且未按要求如实提交财产申报资料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可列入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
对于网贷接借贷人严重失信的,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失信主体相关信息,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分别推送共享给市相关实施单位,各单位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将已列入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的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审查频次,并对其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另外,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移交至百行征信等商业征信机构。商业征信机构依法纳入其特别关注名单、反欺诈、个人信用报告等产品和服务中,供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网贷机构、小贷公司等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查询使用,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借款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在融资贷款、投资、保荐、承销、保险服务等方面对严重失信网贷借贷人予以限制。
此外,《通知》要求,建立网贷行业严重失信信息报送制度,建立网贷行业严重失信信息数据库,完善网贷行业严重失信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异议制度和名单移除制度。
以下为全文:
关于加强深圳市网贷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市各网贷机构:
为规范深圳市网贷行业严重失信信息管理,加强对网贷行业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维护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强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网贷行业失信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 115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及《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对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加强联合惩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联合惩戒对象的范围
(一)明确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的筛选标准。联合惩戒对象适用于经依法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网贷借款人。网贷借款人符合逾期时间超过6个月,经合法、必要的催收,且未按要求如实提交财产申报资料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可列入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
本通知所指的网贷借款人,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运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借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完善网贷行业严重失信信息的归集和管理
(二)建立网贷行业严重失信信息报送制度。网贷机构收集严重失信借款人基本信息、催收证明及佐证材料,形成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报送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网贷机构在报送名单前,应依法采集、处理和使用借款人基本信息;应采取合法、必要的催收措施,包括短信、电话提醒、律师函、上门沟通协商、提起诉讼、仲裁或法院调解等;应以书面或者数据电文形式告知借款人;并对报送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筛查名单后,汇总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建立网贷行业严重失信信息数据库。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筛查后的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经其认定后形成名单数据库。报送内容应当包括失信机构名称(或失信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网贷平台名称、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对于失信人为法人的,应同时报送其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四)完善网贷行业严重失信信息共享制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形成的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推送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并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参与联合惩戒的实施单位充分共享,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五)建立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异议制度。借款人对被列入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动态更新名单数据库。
(六)建立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移除制度。列入名单所依据的相关事实被撤销或被变更后不符合适用情形的,网贷借款人可向网贷机构提供证明材料,网贷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核实情况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经认定后,应当将其移出名单并通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及相关征信机构。
三、有序推动网贷行业严重失信信息的社会公示
(七)建立健全网贷行业严重失信信息的政府、行业协会、网贷平台三级披露机制。充分运用深圳信用网、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及各网贷机构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披露本市或本平台的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信息。
除依法不得公开和特殊情况不宜对外公开的之外,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信息还可通过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按照统一格式向社会披露。信息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失信行为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进一步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八)完善网贷行业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制度。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失信主体相关信息,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分别推送共享给市相关实施单位,各单位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将已列入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的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审查频次,并对其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九)推动市场性惩戒措施的落实落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移交至百行征信等商业征信机构。商业征信机构依法纳入其特别关注名单、反欺诈、个人信用报告等产品和服务中,供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网贷机构、小贷公司等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查询使用,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借款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在融资贷款、投资、保荐、承销、保险服务等方面对严重失信网贷借贷人予以限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注重挖掘网贷失信主体接受信用监管、修复自身信用状况的典型案例,以及经验做法,充分运用网站、报刊和其他各类社会媒体,广泛开展交流观摩和宣传报道,进一步形成主体关注信用记录、政府部门加强信用监管、全社会共同关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