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海外版:我们有权对“被直播”说“不”

日期:06-03
摄像头隐私权公共场所

我们有权对“被直播”说“不”(云中漫笔)

当直播越来越火,个人隐私权也频频遭受侵犯。截至2018年12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3.97亿。在这个被称为“全民直播”的时代,人人不仅有麦克风,人人还有摄像头。前不久,一家网红餐厅私自直播了食客的吃相,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播”,如今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在遍布摄像头的餐厅、健身房等诸多公共场所,你的一举一动可能随时被拿到屏幕前供人围观。早前,就有媒体调查,不少直播平台都提供摄像头直播服务,内容涵盖街景、旅游景区等多个领域。在公共区域,一个摄像头24小时在网上直播,是绝大多数人都无法接受的。有业内人士指出,此类直播平台大多是基于智能摄像头的用户分享平台,不少直播平台甚至同时销售智能摄像头。

严格来讲,直播不仅仅是一种技术行为,它更关乎镜头前人们的权利问题。尤其是公共场所的直播,很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随着互联网直播技术的发展,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界限逐渐模糊。通过直播泄露、曝光他人的隐私,成为直播吸引流量的惯用手段。窥私欲加上利欲心的驱使,使得许多网络主播、商家、直播平台都对此趋之若鹜。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本身涉嫌违法。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民法总则也明确规定,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以公民的肖像权作为盈利工具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有专家指出,即使没有盈利行为,如果直播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形象、名誉、隐私等方面的损害,也要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播出。

直播,可以追求流量,但不能损害他人的权益。对商家而言,不能迷失在互联网的流量效应中。如果有需要通过直播方式宣传产品、品牌的行为,必须事先征求“被直播者”的同意;对直播平台而言,要做好把关与管理,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对于涉嫌侵犯个人隐私的内容,必须予以关闭甚至封号。此外,平台要严格杜绝直播偷拍的违法行为,做好自查自检;对相关管理部门而言,则应加强监管,规范直播平台的播出行为。关键是,我们自身要提高法律意识,当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时,要大胆发声,积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在公共场所,比如商店、餐厅等“被直播”,消费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还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举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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