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平台责任案再审出炉:不宜苛责百度等搜索过度审核

日期:04-26
百度搜索侵权

原标题:涉平台责任案再审出炉,不宜苛责搜索引擎承担过度审核义务

2019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判决,重申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商业推广中仅负有“通知-删除”一般注意义务的责任边界,而无主动审核义务。

本案中,网民在搜索引擎分别输入“jolimark”、“映美”等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页分别出现“7月1-9月30发票打印机首选爱普生…”、”espon全面支持营改增,超低功耗……”的链接,点击后皆进入爱普生的官网。新会江裕主张被告爱普生和百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索赔50万元。

一审、二审及再审对爱普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一致,对百度是否侵权的定性却不同。一审法院认为百度仅提供网络搜索技术服务,既未直接实施涉案行为,也未帮助爱普生选择、添加、推荐涉案关键词,仅应负一般注意义务;二审法院存有相反的意见,认为“搜索引擎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而北京高院则推翻了二审法院的判决意见,认为百度未参与竞价排名关键词的设定,主观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百度责任边界仅限于“通知”、“删除”义务。此外,北京高院还强调了“即使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实施了关键词的推荐行为,也不应当然认定其因该行为而具有了实施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过错。”这是一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个程序,重申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一般注意义务的责任边界,此判决背后的逻辑以及对搜索引擎商业推广服务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近两年同类的共计25个司法判决,法院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认知是统一的,目前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注意义务”的判定。鉴于搜索推广服务的有偿性和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法院及学者已逐步形成共识,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理应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这种注意义务是被动的、非实时探知的义务。

有学者指出,搜索引擎公司推广服务所依托的百度公司搜索为一种机械式的非人工搜索。互联网的特点是海量、及时性及高效率,搜索引擎每天关键词及广告内容的更新高达数亿次,现有AI技术还未能实现精准审查,更多的依赖于人工。但由于搜索引擎未能与商标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系统连接,几千万的商标词的逐个判断需极强专业能力及巨大的人力,目前没有任何一家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可以做到。如强加给其全面事先审查义务,无疑是一种超出其客观能力的苛责。因此,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界定应与其实际的客观能力相一致。另一方面,搜索引擎们也应该不断优化完善AI技术能力,通过不断升级机器学习的算法能力,阻止恶意侵权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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