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一时的网售处方药又起波澜。
昨日南都记者留意到,一份疑似“网售处方药”的信息在网上流传,该消息称,目前包括网售处方药在内的相关管理办法已经“送审”,其中南都记者留意到,如果互联网医药企业有承接和审核电子处方能力,将允许在互联网上销售处方药。
对此消息,虽然互联网医药企业等方面表示“不予置评”,倘若网售处方药再度放开,将对互联网医药企业和实体药店带来新的利润增长势头。
PART 1
网传有审核电子处方能力或可网售处方药
昨日南都记者留意到,一份标示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送审稿)》研提意见的通知”(市监发函[2019]19号)在网上流传,该“通知”指出,药监局起草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送审稿)》,并希望在1月31日前充分听取各级药监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南都记者留意到,该“通知”加盖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章”。
南都记者从该《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送审稿”)中了解到,该“送审稿”对网络售药方面作出了各项要求,尤其对网售处方药方面显示出“允许”的态度,其中第八条显示,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具备处方药销售信息与医疗信息机构电子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共享的条件,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购买处方药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另外有专门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如麻醉、精神类等)不得网售。
就处方药配送方面,该“送审稿”要求,应根据配送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度等要求,“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温控方式,确保运输过程符合要求”。
若按上述条例,该“送审稿”内容属实且落地执行,相关互联网医药零售企业具备承接和审核电子处方的能力,且符合药品配送条件,则意味着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对处方药进行销售。
为了解该“通知”及“送审稿”真实性,南都记者试图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进行联系确认,但截至发稿时对方仍未作回复。
对此网传信息真实性,南都记者将作进一步核实,并持续关注相关内容。
PART 2
网售处方药目前仍明令禁止
实际上,目前“网售处方药”依然是互联网医药企业的“禁区”。
据南都记者了解,包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等均先后发文明确禁止通过互联网售处方药,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中显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对于该网传“送审稿”的态度和真实性,南都记者分别向阿里健康及1药网等多家互联网医药企业进行采访,受访企业方面均表示目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互联网药品销售工作,对于上述“送审稿”信息称“以正式文件为准”“不便评价”。不过,阿里健康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搜索处方药。从消费者需求出发,我们也一直在为网络售药做积极的业务准备和相应的合规梳理。”
PART 3
或为互联网医药企业带来新盈利点
对于药品销售渠道方(包括医院、零售药店和互联网医药企业)而言,据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旗下米内网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我国药品市场规模增至1 。76万亿元,其中公立医院终端占比67 。7%,零售药店终端(包括实体药店和网上药店)市场份额占比为22.7%;不过受政策因素影响,处方外流的市场规模突破1300亿元,处方院外销售额占处方销售总额的45%,院外处方新增3000亿元,这一增量主要由零售药店、第三方终端等承接。
虽然目前互联网医药企业已由过去的“B C证”改为备案制,但南都记者从国家药监局数据库了解到,目前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网上药店的数字合计1685个,业界认为,若基于电子处方院外流转的网售处方药落地,对于长期被指“盈利能力有限”的互联网医药企业而言,无疑会带来一波新的盈利点。
广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副会长刘桂春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处方药网售,尤其慢病用药网售有利于消费者便利购药,也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健康战略的落地,对于“三医联动”也有促进作用,还可促进实体药店+互联网,推动药店业态的转型升级,出现更多新业态。“但处方来源、专业审方、药品监管、医保支付等问题不统筹推进的话,处方药网售的消费者用药安全性和专业性很难保证,假劣药品也可能防不胜防”。
“电子处方推出将实在推动三医联动,实体药店乐见其成,但处方来源和医保支付问题同样必须配套推出,才能落实。”刘桂春进一步指出。
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医保相关部门对部分处方药,尤其是肿瘤等重大疾病药物的处方药价格进行谈判降价并接入医保报销,对于暂无接入医保统筹购药需自费的互联网医药企业而言,网售处方药放开所带来的利润依然有限。
采写:南都记者 贝贝 马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