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滴滴打车去机场出车祸 索赔滴滴10万获法院支持

日期:12-11
滴滴车祸索赔

原标题: 郑州男子滴滴打车去机场出车祸 向滴滴索赔10万获法院支持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出行,却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找谁来赔偿?郑州市民赵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为讨要自己的损失,赵先生将滴滴公司、所乘坐网约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该网约车挂靠公司和车主起诉到了法院。

11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先生医疗费损失人民币1万元;被告滴滴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对该损失,挂靠公司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无证私家车跑滴滴"拉活"出事故 乘客诉至法院讨要赔偿

现年40岁的赵先生是郑州一家IT公司的客户经理,去年11月30日凌晨,准备到上海出差的赵先生通过滴滴出行平台预约了一辆快车到机场,平台指派司机高某接单。孰料就在一个半小时后,在机场高速附近,高某驾驶的轿车不慎追尾了一辆白色小轿车,致使两辆车都不同程度受损。赵先生也因此受伤,花去了十余万元的医疗费用。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白色轿车车主无责任。

由于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赵先生将滴滴公司、司机高某及所乘坐轿车(即肇事车)登记的车主郑州某公司和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了惠济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其支付的医疗费11万余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所驾驶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郑州某公司,行车证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三责险(责任限额为1 000 000元)、不计免赔险等,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有效期内;且保险单载明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企业客车。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和被告郑州某公司将上述车辆保单中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由非营业企业客车变更为出租租赁,并相应增加保费。且被告郑州某公司与被告滴滴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本案事故发生时,肇事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事故发生后,该二公司签订协议,将被告郑州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轿车接入被告滴滴公司平台并通过该公司平台进行网约车营运。高某为肇事车的实际车主,其将车辆挂靠在被告郑州某公司从事运营业务。

开庭当天,经依法传唤,滴滴公司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高某、郑州某公司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都认为己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车辆通过滴滴公司进行运营,也是滴滴公司派单,滴滴平台在每单业务结束后都直接给司机提成,因此赵先生要求的医疗费应该由滴滴公司承担;且作为成年人的赵先生乘坐肇事车辆时并未系好安全带,司机也多次提醒,其自身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法庭上,被告郑州某公司表示,其只负责提供居间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高某也辩称,自己通过挂靠郑州某公司成为滴滴司机,只负责接单,运输合同发生在乘客和滴滴公司之间,且滴滴公司对每一单都直接抽成,所以理应由滴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承保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行车证也明确载明了该车的非营运性质,但司机高某却驾驶该车跑滴滴,并向乘客收取相关费用,实际上属于营运行为,增加了危险程度,也未向我公司告知,既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也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该种改变使用性质增加风险程度的违约行为规定为免赔事由,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表示,由于高某及郑州某公司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其无须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商业险不赔 滴滴与挂靠公司、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赵先生受伤,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采信。原告赵先生作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肇事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原告赵先生要求赔偿的医疗费,首先应由该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0 000元。又因肇事小轿车系被告高某购买后挂靠在被告郑州某公司从事运营业务,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高某正在从事运营服务,对该车的运营性质,被告郑州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投保商业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按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故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且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被告滴滴公司作为本案事故网约车的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对原告剩余部分损失10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郑州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人、被告高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人,明知该车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即投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诉判决。

【说法】

主审法官随后提醒: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约车以其方便快捷、乘车环境等特点日益受到民众青睐,随之而来的,则是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进而产生纠纷的与日俱增。目前网约车主要有顺丰车、专车(已与快车合并)等模式经营模式,而根据平台抽成和信息提供模式等的不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平台、挂靠公司及驾驶人等的责任划分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当区分情形对待。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私家车注册变更为网约车后,如果没能及时履行,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补缴相应保险费用的,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被判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就是此种情形。

为此他提醒广大车主,如确定将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相应险种,否则可能会面临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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