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上之法》主题曲“We are”及《开端》插曲“Rebound(重生)”
1月25日,由正午阳光影业出品的15集时间循环短剧《开端》高热收官。该剧一经上线就引爆全网,被网友赞誉为“2022开年国剧”,相关话题频频登上热搜。截至目前,超过36万人在豆瓣上评分8.0,全网播放量累计突破13亿。
1月26日,该剧同名原声音乐在QQ音乐等平台上线。不少网友热评,“终于等到了。”
有网友指出,由韩国籍作曲家金炫道创作、陈辉演唱的插曲“Rebound(重生)”和2021年4月首播的韩国悬疑剧《至上之法》主题曲“We are”,在整体结构和部分编曲上存在相似之处。
一位国内知名摇滚乐队乐手向澎湃新闻表示,这两首歌节奏和部分旋律高度相似,但由于两者是很明显的商业作品,制作人或者作曲者一般是先确定和声走向,再写旋律。该类作品的和声走向、整体结构框架和配乐选择,也会采用主流的套路或固定模板来节约制作成本,导致容易出现千篇一律的曲风。这种情况下,发生雷同的几率较高,因此很难明确界定是否抄袭。
对此,音乐制作方南京十分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女士独家向澎湃新闻回应称,包括“Rebound(重生)”在内的所有歌曲都是该制作团队的原创作品。对于外界没有证据的猜疑和无稽指责,公司不予回应。
《开端》插曲被指与另一韩剧主题曲相似
《至上之法》是韩国JTBC电视台于2021年4月14日首播的16集悬疑剧,由金锡允导演,金明名、金汎、柳慧英等主演。
该剧以法学院为背景素材,讲述在顶尖法学院内发生骇人事件后,在法律正义及现实欲望之间挣扎的学生们如何找到真相并走出困境。因剧情节奏明快紧凑,故事内核富有启示性,在豆瓣上被1.4万人打出8.8的高分。
而该剧的主题曲“We are”,由韩国作曲家Jayins和Naiv共同创作完成,歌手李承允演唱。
澎湃新闻搜索发现,作曲家Jayins本名卢志英(音译),1987年出生于韩国釜山广域市。2019年凭借自己作词作曲的歌曲“I’m home”出道,曾为《请输入搜索词:WWW》《产后调理院》等多部韩剧作曲。
作曲家Naiv本命朴载宏(音译),曾与Jayins多次合作完成多部韩剧的音乐创作。
而由正午阳光出品,白敬亭、赵今麦主演的人气短剧《开端》,自1月11日起在腾讯视频播出以来,总播放量已突破13亿。
该剧改编自晋江文学城作家祈祷君所写的同名网络小说,讲述两个素不相识的年轻人在公交车上不断经历时间循环“死而复生”,联手寻找真相、阻止爆炸案发生的故事。
该剧延续小说“无限流+密闭空间+解谜风”的特点,被贴上“国内首部无限流剧集”标签,引发全网热议。周深、王啸坤和陈辉为该剧演唱的主题曲及插曲,同样受到网友们的好评。
记者注意到,该剧同名原声音乐带共收录了11首歌,包括2首主题曲、1首插曲和8首配乐伴奏。版权方为正午阳光,音乐制作方为南京十分有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韩国籍作曲家金炫道担任音乐总监,并操刀完成了该剧所有的歌曲及配乐的作曲部分。
据介绍,金炫道是韩国知名作曲家,主要制作电视剧原声,曾参与过《梨泰院Class》《顶楼》等韩剧的配乐制作。
1月25日,有网友在“We are”的歌曲评论区指出,“和《开端》的那首重生好像。”
国内一位不愿具名的知名摇滚乐队乐手向澎湃新闻表示,这两首歌的节奏和部分旋律高度相似。
他举例称,两首歌的副歌动机一样,特别是开始抓人耳朵的那两句“We are”“Rebound”,几乎是一模一样的旋律。同时,副歌后半段,特别是过渡弦乐的编写,也极为雷同。
但他指出,两者都是电视剧原声歌曲,属于明显的商业作品。对于该类作品,为了取悦观众,让旋律更加抓耳流畅,制作人或者作曲者一般都会先确定和声走向,再写旋律。
同时,该类作品的和声走向、整体结构框架和配乐选择,也会采用主流的套路或固定模板来节约制作成本,导致容易出现千篇一律的曲风。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雷同的几率较高,因此很难明确界定是否抄袭。”他说道。
南京十分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女士向澎湃新闻表示,包括“Rebound(重生)”在内的所有歌曲都是该制作团队的原创作品。
她介绍,”My only”侧重于传递情感,而“Rebound(重生)”和“Wake up”是为了配合该剧悬疑、热血的风格而专门创作,均由作曲家在《开端》制作期间独立完成创作。
她表示,自己此前从未看过韩剧《至上之法》,也没有听过该剧主题曲。感谢大家对音乐部分的关心,但对于外界没有证据的猜疑和无稽指责,公司不予回应。
《开端》制片方“正午阳光影业”向澎湃新闻表示,会找相关负责人来接受采访。但截至发稿时,记者并未接到回复。
如何界定音乐抄袭?
在音乐圈中,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根据该说法,如果两首歌连续8小节一样,就算抄袭。
但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向澎湃新闻表示,在法律上,“抄袭”是指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或者经过部分修改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独创成份据为己有的行为。具体涉及音乐作品抄袭纠纷,首先需要区分是对“词作品”的抄袭指控,还是对“曲作品”的抄袭指控。“不同的侵权指控,提出相应质疑的权利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其中,对带词的音乐作品来说,又可以包括带词的音乐作品(歌曲整体)、词作品(文字作品)以及曲作品(音乐作品)。
刘凯表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作品是否抄袭侵权,主要适用“接触+实质相似”的侵权判定方法,即在先作品可为公众获得,或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使得在后作品的作者有机会获得在先作品。
当两个作品有接触可能性的前提下,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若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而可以使受众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音乐侵权没有量化标准。”
刘凯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委托专业机构(如: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出具鉴定意见,从专业角度对两首歌曲的起音、起句、音调走向、调式、结构安排等非常繁杂的因素予以一一的解构、剖析和判断,并结合听众感受度标准等因素,综合作出是否构成音乐作品抄袭的认定。
“所以曲谱的抄袭和侵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刘凯说道。
而对于跨国音乐抄袭维权的问题,刘凯直言,真正走到司法程序的案例并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