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战
肖战工作室回应
封面新闻记者粟裕
因粉丝与一篇文章引发风波,肖战工作室日前发布微博称,“关注到关于肖战粉丝的一些争论,对此事所造成的影响,深感遗憾与歉意。”尽管如此,有关涉事小说、肖战名誉权以及网络暴力等争议仍在不断发酵。
2月24日,一作者微博发布同人文章《下坠》最新章连载,并附上“AO3网站”网页链接。肖战粉丝注意到后,认为文章及其衍生作品将肖战“女性化”,称“侵犯了肖战肖像权和名誉权”,大批粉丝举报《下坠》及其作者。
何谓“同人小说”?目前较为统一的解释是——利用原有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伴随娱乐、体育等社会人物的高密度曝光,“真人同人小说”也逐渐兴起。
2月29日晚,随着网友举报,AO3受到访问限制,其微博称:“由于这次连接问题并非由AO3服务器所导致,我们并没有方法解决这个问题。”
争议一
小说是否涉黄?
“具体判定由出版管理机关进行鉴定”
粉丝“巴南区小兔赞比”在微博中表示,“同人文学”创作应坚守底线,在微博公共平台以艺人为原型创作未成年人“色情文学”,并大规模扩散,污染了网络环境。随后,该粉丝倡导肖战粉丝进行举报。
“‘肖战粉丝举报’事件,反映出互联网环境下言论自由、艺术创作自由与公共秩序(淫秽色情信息管理)、人身权益(姓名权、名誉权)之间的矛盾。”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在互联网发展下,用户享受网络带来的自由与便捷,同样应注意法律规范。
郑宁表示,并非描写性行为的出版物即为淫秽色情物品,具体判定应由出版管理机关进行鉴定,或由法官在个案中结合内容和受众理解做出合理解释。小说《下坠》是否构成淫秽色情出版物,需个案判断。
记者注意到,根据《刑法》第367条及《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等,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而没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范围。”
“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认定。关于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小说是否涉黄,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嵩琦向封面新闻表示,作为网络服务平台,应建立平台治理机制,制定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
争议二
小说是否侵犯明星名誉权?
“或构成名誉权侵权”
多位肖战粉丝发文反对以明星为原型,称“同人创作”抹黑和贬低明星,涉嫌侵害艺人名誉权。同时,也有网友质疑肖战应在事件发酵时,起诉网文作者,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任由粉丝“混战”。
“如果普通浏览者足以认定小说描述的人物就是明星本人,小说的内容也严重到构成侮辱或诽谤,并由此对明星名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后果,导致其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即从客观角度上来说,小说的内容使明星本人遭受精神伤害并降低了社会评价,即可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尹嵩琦表示。
她指出,“同人小说”是否侵犯明星名誉权,取决于几个关键点。首先,小说内容是否可让普通浏览者认为小说人物的个人要素与明星个人要素一一相对应;其次,内容是否严重到构成侮辱或诽谤;再者,内容是否会对明星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导致其社会评价严重降低。
尹嵩琦强调,此时的损害后果并非主观认定,须通过客观第三人角度认定是否降低了明星社会评价。此外,若小说中同时使用明星姓名和肖像,还可能涉嫌侵犯明星姓名权与肖像权。
记者注意到,在《下坠》中,作者使用角色名为艺人王一博,而另一主人公为“赞赞”,与肖战的“战”谐音,并在文中使用女性角色“她”代称。其中角色台词更有“我一定要变成女人”等。
“‘同人文’写作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但如何平衡公众人物名誉权与公民言论自由是一个更加复杂的法律问题。”郑宁表示,涉案作品影射艺人肖战“从事卖淫行为”,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可能会构成名誉权侵权。
郑宁表示,根据《宪法》第38条、《刑法》第246条、《民法总则》第110条对名誉侵权所做规定,侮辱、诽谤和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是名誉侵权的三种方式,‘同人文’创作不涉及“新闻严重失实”,但有可能涉及侮辱和诽谤。
争议三
遭遇“网络暴力”能否维权?
“已违反网络相关规定”
此次风波中,不少网友因反对粉丝不理智追星而遭“人肉搜索”。微博中“请肖战粉丝停止网络暴力”这一话题的阅读量达9272万,讨论次数超30.5万。有网友表示因发声而遭谩骂,家庭住址遭泄露。
日前,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郑宁表示,此《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
她指出,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粉丝进行“人肉搜索”,违反了新出台的《规定》。
“‘人肉搜索’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涉嫌侵犯隐私权。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看法应有一定合理限度,采用‘人肉搜索’方式进行报复是不可取的。”尹嵩琦表示,如何在网络上合理表达不同观点,青少年如何合理追星,如何对其进行合理引导等,都值得深思。
(责编:漠er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