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面对假林俊杰,我们不能只喊“退票”更应主动维权
苏州某酒吧发布的海报,只显示了林俊杰show,没有注明模仿者真名。
范一贤在酒吧开唱,背景屏幕显示了其“代表作”。
9月16日,林俊杰的模仿者范一贤涉嫌欺诈一事的关键词被推上微博热搜。起因是自2005年起,长相、声音酷似歌手林俊杰的范一贤就已经开始从事商业演出,并搭乘模仿秀的风口走红。林俊杰的经纪人回应称,这已经是赤裸裸的欺诈行为,会采用一系列的方法进行相关取证,不会放弃法律武器。据媒体报道,范一贤不仅冒名,还直接照搬林俊杰简历,开酒吧、做商演。一些活动海报不要说脸盲症患者,甚至在一些条件简陋的场合,观众也很难分清谁是谁。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权呢?
就日常生活而言,创作者为了保证自己作品的传唱度,往往会选择宽容地对待那些“仿冒者”,尽管这种仿冒行为可能会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比如我们在朋友的婚礼上唱了一首林俊杰的歌被放到网络上走红,但相信就林俊杰本人而言,也会十分豁达,甚至可能会点个赞。
但在商业活动中,林俊杰的IP实际上是华纳唱片经过多年努力工作后的结果,为了这个IP,华纳公司在人力、财力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因此对仿冒者来说,他的行为并非仅简单侵犯了林俊杰本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对整个制作团队的亵渎。
当然,对林俊杰及团队来说,是否对范一贤进行维权自有其考量,本文更关心的问题在于:作为一个消费者,当我们为了林俊杰购买了一张演唱会的门票,听了5分钟后发现演唱者不是林俊杰,这时候,我们应当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做的,是投诉举报。2017年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这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的行为规定为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针对这种行为,首先因其违反具体的行政法规,应当接受行政处罚。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这个罚款是针对仿冒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即便我们没有买票,当发现这个行为后,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的。虽然这笔罚款我们拿不到,但为了偶像的权益,我们也要大胆拨出举报电话。
其次,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一时不慎购买了仿冒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最低限度也可以获得支付价格的1倍,且不少于500元的赔偿金(这是赔偿金,支付的费用不在此限)。除了票价外,我们针对商品或服务产生的诸如机票、酒店费用,也可以对此进行主张,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类似的演出往往在三四线以下的城市,类似的费用倒也很难产生。
需要提醒的是,在市场活动中,原则上我们尽量不要轻易决定“解除合同”,这是因为解除合同通常带来的法律后果,是让合同双方的权利状态恢复到合同签署之前。其中的“信赖利益”,也就是我们以为自己购买了林俊杰演唱会的门票,结果演唱者是其他第三方时,我们的失落感乃至其他的感情,是不会得到保护的。因此我们主动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才是不二选择。
文末还是要对仿冒者说,狐假虎威的行为,也许会让你们走得快,但注定不会走得太远。
□田晨(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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