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安、郑秀文
据香港媒体报道,近日一段许志安出轨黄心颖视频在网上广传引发热议,有人指出涉事片段价值40万,事件更引起公众担心在计程车等商用车上的隐私问题:一旦自己在车上被拍摄的片段被公开,是否能构成侵犯隐私?TOPick综合法律界意见指出,根据香港隐私条例,车内乘客若被拍摄,需要被告知,当事人可向民事索偿。
律师蔡骐表示,根据《个人资料(隐私)条例》中的“收集资料原则”,资料收集人“须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告知资料当事人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以及资料可能会被转移给哪类人士。”因此,如司机没有在车上贴有明显的告示,或口头告知当时人会进行摄录,已经违反《个人资料(隐私)条例》。
蔡骐表示,若摄录的影像不包含资料当事人的面容等、可以证明个人身份的特征,或不构成侵犯隐私。他认为,事主可向隐私专员公署投诉,亦可透过民事诉讼,控告司机违反《个人资料(隐私)条例》。
律师梁永铿指出,因事件中两人属公众人物,因此存在灰色地带,事件中的司机是否“偷拍”是考虑因素之一。他举例,曾有艺人走出医院被记者拍摄,最后记者被裁定无罪,而当记者用长镜头偷拍艺人家中,则被裁定有罪。
由于此次事件发生在出租车上,故较难界定司机拍摄意图,是开车记录、还是偷拍,最终要根据举证界定。
梁永铿又指出,一般人乘“计程车”时被拍摄是否构成侵犯隐私,其中一个考虑因素,是司机对影片的使用,是否违反《个人资料(隐私)条例》中的六大原则。他举例,若司机只将影片用作保障自己、以及作开车记录,应不构成侵犯隐私;若司机违反“使用资料原则”,将影片作私人用途,就构成侵犯隐私。
一旦不幸在车上被偷拍,乘客可如何应对?梁永铿表示,市民可向隐私专员公署投诉;亦可透过民事诉讼,控告司机违反《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最终或可申请禁制令,要求司机将影片删除和停止发布。
就上述情况是否违反《个人资料(隐私)条例》,TOPick正向个人资料隐私公署查询,有待回覆。
事实上,乘客在商用车被侵犯隐私已非首次,2016年12月计程车司机邹力胜,涉偷拍女乘客哺乳,并将照片发布网上,他当时被控一项不诚实使用电脑罪,惟早前终审法院裁定不诚实使用电脑罪,并不涵盖犯案者使用自己电脑和智能手机作案的情况,故案件已押后审。
而个人资料隐私公署同年提出,计程车属“半私人空间”,于车厢内安装摄影和录音装置,收集乘客的影像及声音,若目的是识辨乘客身份,本质上已属侵犯个人资料隐私;如有必要在车厢内安装摄录系统,须张贴清晰的告示,或口头告知乘客。